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有财产的区分以法定共有为原则,约定共有为例外,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只要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于《房屋所有权证》是财产权属的唯一有效的证明,通常买房人只需审查房产证的实名即可。但在实践中,如夫妻双方无特殊约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只记载一方的名字,即只登记在夫或妻一方的名下。这种情况下给买房人在审查卖方人资料时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在我们曾经接触的某案件中某中介代理A出售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买方向A支付了全部房款。但中介在为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存在权属纠纷,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原来,A与丈夫的离婚诉讼正在法院审理期间,该房屋的权属问题也正是争议的纠纷之一。这使得买方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虽支付了全部房款,却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卖方拒不退还房款钱,要求等待法院判决确定权属后再行解决。买方无奈向法院起诉,但却被告知需以离婚案件对该房屋是否共有作出的裁判结果为依据,才能开始审理。
律师提示:购房时需要特别注意夫妻共有的情况。在审查房产证时,如果当房屋产权登记只有卖方的名字时,买方需要区别情况确认以下事实:
一是卖方为未婚,这种情况是最需谨慎的。由于现阶段,我国对未婚状况没有主管机关出具有效的未婚证明,即使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与婚姻登记也不一定同步,买方如仅从书面资料是无法确认卖方的婚姻状况的,这就给有些具有恶意的卖房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上述案例卖方为达到在离婚前转移财产的目的,由单位出具了虚假的未婚证明,最终给买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二是卖方为离异或丧偶,应要求其提供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街道等有关部门的丧偶证明等;
三是卖方为已婚,应审查其结婚证原件,并要求与其配偶见面,确认夫妻双方出售房屋的意愿是一致的,由配偶亲自签署同意出售声明或者让其出具同意出售的公证证明;
对于购房者来说,应该认真、全面审查卖方所有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尽可能多地从不同渠道了解有关该房屋和卖方个人更详尽的信息,从而降低购房的风险。在可能的情况下,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代理将起到防患 于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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