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四)通知和公告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6.关于关闭矿山报告中提及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缴纳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后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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