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的审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勘查区块内的矿权设置情况审查 1、对于新立跨省项目和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项目,重点审查在申请的区块范围内是否有已经设置的矿权存在(需向省地矿厅或有关机关核实)。 2、对于涉外勘查申请项目,商请军事部门说明在申请区块范围内是否准许外国人进入进行勘查工作。 3、对于海域勘查申请项目,商函国家海洋局,确认在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是否会对已有的海洋设施或海底设施造成影响。 二、探矿权申请人条件审查 三、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填写内容审查 四、申请登记文件和资料审查: 审查人向有关司局发送会审材料。 五、会审司局 规划司——审查该项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 资源储量司——审查探矿权申请人的地质资料是否按规定汇交 地质环境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属地质生态环境保护区 矿产开发司——审查勘查范围是否已受理、设立了采矿权 耕地保护司——矿区范围、供地状况审查 财务司——审查资金证明、财务报表、使用费缴纳及出让价款处置情况 政策法规司——审查勘查区块范围是否有正在审查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复议事项 执法监察局——有关举报。 六、审查人汇总会审情况,并报请主管部领导召开会审会。
七、主管部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八、通知、缴费与发证 经审核、复核、到会审会议后领导签发的当日,对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由审查人负责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向探矿权申请人发出"探矿权申请不予登记通知",并退回申请登记的全部资料。 探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第一至第三勘查年,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勘查年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发证一览表"上签字,由审查人为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 。 九、备案、公告 1、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审查人应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以"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的形式,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由审查人负责将一份申请登记书、附件及其审批资料立卷存档,一份申请书交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一份申请书返还申请人。
3、勘查登记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在国土资源部网上进行公告。探矿权网上公告信息包括:探矿权人、探矿许可证号、项目名称、经济类型、所在地理位置、矿种、矿区范围坐标、许可证号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号等信息。对经办的勘查登记发证情况,每年予以1~2次的不定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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