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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 重庆法院判决新浪等网站赔礼道歉
作者:石家庄律师本站收录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8/26 14:19:00

侵害名誉权 重庆法院判决新浪等网站赔礼道歉
      来源:法制日报  秦力文 
 
  重庆市丰都县近日判决一起网络名誉权侵害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丰都县分公司因其网站言论监管乏力,造成余某名誉权受到侵害,丰都法院判决二被告分别在新浪网、丰都信息港网站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7年7月6日,一网民在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新浪网网站“新浪论坛”的“新浪杂谈”栏目上传了一篇题为《请看:丰都××公司最大的一坨屎》的贴子,文中使用了下流、淫秽的语言,对本案原告的外在形象、道德品质、人格尊严等进行漫骂、侮辱、诽谤和丑化。文章还对原告的具体身份进行了叙述。当月16日,新浪网应发贴作者要求删除该贴。该贴在新浪网共保留11天。同月13日,该文被三次复制转贴到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丰都县分公司开办经营的丰都信息港网站的“鬼城呓语”论坛。 15日、16日,丰都信息港网站先后删除该文。该贴在丰都信息港网站共保留4天,浏览人数达200余人次。后余某向丰都县公安局报案,因未查找到发贴人而将新浪网、丰都信息港网站起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或者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每个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他人在新浪网和丰都信息港发布的帖子指向的人物特征明确,文中具有明显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新浪网和丰都信息港网站,依法应当对法律禁止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当且能够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或人工手段对信息进行审查,并依据表面合理标准审查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发布的信息。在审查信息时,两网站通过关键词过滤及人工浏览应当能够发现该帖子使用的侮辱性语言,能够审查判断出其用语明显系对他人名誉进行损害,明显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发布的信息,应当有义务且有能力及时删除该侵权信息,停止该信息的发布、传输。然而本案信息发布者将该文发布到网站后,两网站没有对帖子内容履行合理的监控、及时删除的法定义务,致使该文在网上传播,客观上侵害了余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余某的精神损失,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范围较小,损害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通过其他责任形式足以恢复,其精神损失主张不予支持。丰都法院遂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二网站分别在各自开设的网站上向余某公开赔礼道歉,驳回余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丰都法院的一审判决。
  目前,新浪网与丰都信息网被告按判决提交了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法院审查后将予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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