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
《矿产资源法》规定:“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具体体现
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用、使用的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二)矿产资源行政审批制度
1、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采出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2、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
探矿权实行两级审批登记。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
采矿权实行四级审批登记。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规定,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实行两级审批。
4、矿产资源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编制报批,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才是执行的依据。规划中的禁采区不能设置采矿权,限采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设置矿业权。
2002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批复了31个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法律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
矿产资源规划原则:
矿产资源规划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
(三)矿产资源经济政策
1、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勘查区块、矿区面积向矿业权人征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获得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人应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2、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
开采矿产资源,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按照矿种不同,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为1.18%。
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比例。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中央与省、直辖市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分成比例为4:6。
3、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出让价款须经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价款评估管理分工: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处置工作由部负责,其余全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四)技术管理制度
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机关。
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目的是掌握矿产资源家底,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矿产资源储量统计;
地质资料管理。
(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管理的政府和部门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监督管理的实施
目前,矿产资源四级监督管理体系已经形成,开展了年检、矿山督察等工作。
(六)其他相关制度
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矿山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矿业用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水土保护法》规定: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排弃的剥离表土、砰土、尾库、废渣等必须堆放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地沟渠倾倒;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国家禁止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