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权 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 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 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他项权证 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宅基地证 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 登 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转移登记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 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 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 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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