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证据准备和提交
1、招标公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组成的招投标文件。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则权利义务一般以合同为准。但如果上述文件在真实性方面通过了质证审查,而在合同中未作记载,或者合同约定不明,如属要约、承诺共同部分,应可认为构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签订施工合同,而上述文件已基本包含了双方的约定条件,亦可直接构成施工合同内容;如果约定条件不能达到履行依据标准,则可能构成预约,违约者仍应承担预约违约及本约缔约过失的责任。
2、施工合同及附件、补充合同如备忘录、修正条款及合同。这些文件可以直接证明合同各方的约定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施工合同凡涉及招投标的,合同的签订、内容都会直接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其合同计价标准将不被允许按现在定额标准下浮。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建筑市场呈现出建筑商激烈竞争的买方市场特征,而定额标准所规定的利润远高于当今建筑业平均利润。为平衡双方利益,合同双方往往在招标备案合同以外,再行签订补充合同,对价格条款进行修改(一般是降低计价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工程结算中,只有经备案的计价方式才可以作为合同双方的结算依据。但应注意,在计价方式以外的补充约定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证明力。
3、工程签证文件。工程签证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中具体工程量变更、工程施工事务协商确认的文件,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对原有合同的补充。工程签证文件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当然,签证单往往是施工工作联系单据,尽管在法律上其为合同行为,但在形式上它与普通合同签字、盖章的严格形式不同。它往往是双方工地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个签署,因此,查明签署者是否具有授权或相应职权范围直接影响到签证文件的证明力。实践中,施工方常常会交只有自己一方签章的签证单,此时不能简单排除其证明力,而需要结合工程设计、竣工图、监理日记,对方的履行行为来分析有关签证文件中记载的工作量及其他内容是否属双方约定履行的项目来考量。
4、工程施工计划或方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进度计划及记载工程施工状况的监理日记等项目现场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些文件可能具备直接证明力,或者可能由数份文件作为间接证据组合证明施工履行及其与合同约定标准间的比较,同时其又可作为合同性行为成立与否的间接证据。
5、函件及会谈纪要。这些文件在证明内容上具有两个作用:第一,如果记载内容涉及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以认为具备合同的效力;第二,相关记载内容本身可作为承包合同履行中双方履行行为的直接、间接证据。
6、施工期间的自然条件资料、水电供应等影响施工的环境情况文件、公布的物价指数、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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