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石家庄律师提醒购房如何避免风险?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9/23 21:47:00

热点关注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于去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交易行为,创制了一些新的规则,将更加有力地保障交易安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无证房屋或者限制交易的房屋买卖也日渐盛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计其数,诉至法院请求公权力保护的案例亦与日俱增。为提醒广大买家和卖家充分评估该类买卖的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分析介绍房屋买卖中普遍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律师建议。
              案情回放
      2003年4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原集体土地被征收,原告一家获得两套别墅作为安置房。同年,别墅交付,原告夫妻使用其中一套,儿子一家使用另外一套。当年12月,儿子将归自己使用的那一套房屋出卖,获得价款160万元,房屋同时交付使用。2006年底,该房屋的市场价已达300多万,原告即以儿子和买房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07年3月,经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买卖标的物不具备法定条件、侵犯了原告共有权为由判决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
     买卖协议无效,意味着双方将相互返还财产。因为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是针对出卖人违约而设定的,本案中出卖人没有违约,所以买受人也无法依协议约定获得违约赔偿。
          卖家坦言
      众所周知,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卖家为什么要卖这样的房子呢?现在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屋面积特别大,如本案,一户四五口人的家庭,可以得到200多平方米的连体别墅两套。这些家庭,一般在市区都另有住宅,根本不需要居住安置房,将其出租又嫌麻烦,所以将其出售获利,就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
     那为什么三年后又反悔了,要想方设法收回房子呢?无可讳言,利益驱动使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房价翻番,如此100%的暴利勾起的欲望,仅靠一纸法律不予保护的合同是无力遏制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转让合同本身违法,促使卖家突破道德的约束,利用法律的力量来获取巨额利益,几乎是必然的。
            买者心声
      买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没有产权证,自己虽支付了相应价款,但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房屋不能过户,不能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承受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明知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那为什么还是有如此众多的购房者愿意承受如此大的风险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价格便宜——无证房屋的价格比有证房屋要低百分之二三十,对买方来说,是个极大的诱惑,也容易因此利益而甘冒法律风险;环境优美——近年新建的农居点以连体别墅为主,造型优美,环境优雅,健身、医疗、娱乐设施齐全,非常适宜居住;购入自住——本案买家就认为,我看中的就是这里的环境,纯粹用来自己居住,有无产权并不重要。所以,在合同中就明确约定,如果因政策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及其后代享有永久居住权,卖方及其后代均无权收回该房屋。
当然,买方也担心卖方违约,如本案买方就特意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卖方收回房屋或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将承担高达价款50%的违约金。
             律师视点
      房屋作为百姓生活中最重要的不动产,其交易的可靠性必然是交易双方除价格之外关注的另一焦点。法律明确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当然,我们必须区分合同的有效性与产权转移的有效性。交易双方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就应当有效;但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移手续并取得产权证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即买家没有取得所有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买家不能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能依买卖合同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非法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中第4种情况,如果事后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并符合其他有效条件的,该转让合同仍应有效。
      二、转让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这类房屋存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城市中也有零星“城中村”集体土地。我国目前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尚未全面开始办理产权证,即使有的地方办理了,也仅是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契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房屋转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如果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显然房屋也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管理法》没有禁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转让,但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了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该房屋。
      二、出卖人主体不适格。出卖房屋的主体即卖家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当然,如果真正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事后追认的,该买卖行为也可以有效。
      三、房产、地产分别转让。房屋是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这种买卖合同将归于无效。
     四、侵犯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有悖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相对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
因为无效合同从开始就没有发生效力,这使得交易双方均有权随时提请法院确认无效,甚至出卖人可以随意另行处分该房产。可撤销的合同被法院撤销后,也发生与无效合同一样的效力,双方应当返还财产。这种极不确定的法律关系使交易双方冒着极大风险:当房价大幅上涨的时候,卖家可能会要求收回房子;而如果房价过分走低,买房人也可能要求退还房子。
          律师建言
      当前房屋买卖活动十分活跃,引起的纠纷也非常普遍,并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在此,根据多年来处理此类纠纷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读者购房时参考。
      一、了解房源。是预售商品房的,要认真检查商品房是否具备“五证”与“两书”,并实地考察商品房的周边环境、房屋结构、土建质量等情况;是二手房的,要了解该房屋的来源性质,是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还是自建房等等,不同性质的房屋转让适用不同的法律,甚至有些根本就禁止转让。
      二、了解产权。预售商品房一般手续齐全的,产权上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二手房则不同,可能会存在共有、继承、出租、抵押等不完整产权或交易权利受限的情形,存在纠纷的隐患。
      三、签订书面合同。法律明确要求房屋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价款及支付方式、房屋质量、交房日期、税费负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且应当尽量明确、细致,避免以后纠纷的发生。
     四、保留有关材料。如开发商的楼书、宣传单、样板房照片、交易中往来单据等,这些可能会成为今后解决纠纷的重要证据。
     五、及时过户。房屋所有权转移以过户为标志,没有过户,这房子就不是你的。现实中常发生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形,无论他卖多少次,只要过户给你了,这房子就是你的;无论你多么积极地付清了全款,只要没过户,房子就不是你的。物权法明确了不动产也适用善意取得,即,如果你善意、有偿地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法律就保护你的权利。
      六、充分利用法律规则维权。物权法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则基础上,又创制了一些新的规则,如“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当事人要充分利用。
      一般购房者对房产知识和交易规则了解不多,如果有条件,建议还是请律师全程参与交易,至少在签订合同之前请律师审查一下合同文本,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合同条款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可能。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新法速递: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 商铺没有房产证 租户无法办执照法...
· 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是哪里
·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
·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
· 石家庄市拆迁区位补偿标准价格最新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土地房产矿产资...
· 商品房买卖之法律自助手册
· 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
· 房地产税收筹划讲座企业税务风险和...
· 山西原平:会议纪要与国家法规的博...
· [林权托管]林权证登记托管委托...
· 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
· 原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最新:买卖房屋需要交哪些税?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买房子除了...
·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 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
·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