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佳,男,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407-1-152室。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做出的(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申请对上诉人重新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闸北警方去年强查我身份证、非法盘问和伤害我的行为合法,与我后来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关联性,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去年10月5日在上海租自行车旅游是合法行为,上海闸北公安人员在我没有任何违法事实的情况下,拦车强查我身份证,在众人围观,我出示租赁凭证已经充分证明我租车行为合法后,为显示警察的权利,仍强行带我到派出所非法盘问达6小时,期间对我实施人身伤害。这些都是滥用警权的严重违法行为。后我多处投诉和交涉,上海公安局也两次派人到我北京家中谈赔偿,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等相差太大,没能达成协议。我认为,闸北警察对我长达6小时多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有些应属犯罪。他们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没有诚意和有效纠错赔偿,是导致我不能自己地做出可怕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直接的诱因。如果没有他们的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因,肯定不会发生后来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果。
二、很多证人未出庭。包括三位2008年10月5日对我滥权强制查身份证、盘查、带去派出继续盘问、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在先的警察薛耀、陈银桥、陈红彬没有到庭做证,在上诉人要求后仍不出庭,也没有不出庭的法定理由,违反刑事诉讼法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他们的书面证词不应当被采信而采信了,其书面陈述与事实不符,掩盖了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掩盖了他们促使我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最直接诱因。
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定罪最重要的依据之一,是对上诉人的违法精神病医学鉴定。
上诉人在造成社会危害时是否有精神病以及患病的程度,是确定上诉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是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上诉人是否患精神病,自己无法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但原审判决上诉人有罪所重要依据之一,是由“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下简称该司法鉴定中心或该中心)对上诉人作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但该鉴定是违法和无效的。
1、因该司法鉴定中心不是医院,依刑事诉讼法不具有精神病医学鉴定资格。经查,上海市司法局给四家司法鉴定机构核准从事精神病鉴定资格,但这四家都不是医院。也就是说,上海市没有一家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的根本条件。虽然上海市司法局认定的四家鉴定机构,四家中没有看到该中心的名称。上海市司法局为该中心核准的可以从事精神病医学鉴定资质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对抗刑事诉讼法的关于精神病医学鉴定必须是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这一强制性条件规定,对该中心核准的精神病医学鉴定资质的行政行为,显然是非法和无效的。 对上诉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依法应委托市外有资质的医院进行。
2、该司法鉴定的时间奇短,违反精神病鉴定的医学程序。精神病医学鉴定是一项严肃复杂的科学工作,一般需要30日天以上的观察、鉴定期,期间需与被鉴定人多次谈话、通过医疗器械进行一系列检查、走访大量亲属后,才能做出。本案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关乎上诉人生命权是否应当被剥夺,而该司法鉴定从委托到鉴定结论的作出只用了短短的两天时间,显然是违背医学科学要求的。这也证明了该中心根本不懂精神病如何进行医学鉴定。
四、本案原审法院没有公开审判。
本案开庭事宜尽管在上海第二中级院进行短时间公告开庭时间,但没有提前3天。开庭时旁听席位置大多为当地公安人员占据,没有社会人士参加旁听,这也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五、听父亲说,案发后他为我从北京聘请了两位律师,他们7月12日和9月2日来上海,检察院和法院都阻止他们合法介入我的案子,不让他们会见我。母亲也在案发后不久被上海警方询问后失踪,姨妈报案失踪后至今仍无消息。这些情况都没人告诉我。我认为,这是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非法剥夺了我的知情权和选择律师的权利,非法剥夺了父亲为我聘请律师的权利,非法剥夺了律师会见我的权利和我会见这些律师的权利。
六、本案审判程序多处违法,不能证明原审判决结果合法公正。
司法合法公正,应当包括程序合法公正和实体合法公正、二者缺一不可,程序合法是保证和实现实体合法公正的手段和唯一途径,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和结果的公正。实体正义是父,程序正义是母,共同组成合法正义的“家庭”。实践中程序非法导致了无数冤假错案,最典型例子就是文革中因为践踏宪法程序,使刘少奇被非法剥夺国家主席的崇高职务,受尽凌辱后以“刘卫皇”的假名光着身子冤死狱中,改革开放设计师也数次被非法剥夺领导职务遭受严重迫害。上诉人虽然不能和刘少奇改革开放设计师等国家领导人的社会地位相比,但他们都如此,况且我呢?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审理从程序违法来看,与文革中“审理”刘、邓走资本主义当权派的案子,没有根本的区别。
从上可以看出,按照我国实际,要建设法治社会、依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得多,目前主要要做的应该是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因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程序严重违法,审判结果肯定是不合法不公正的。为了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法治的真正进步,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公开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上海市高级法院
上诉人: 杨 佳
提出上诉的人:杨福生,男,汉族,1953年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17号。
因杨福生是杨佳父亲,依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今杨福生见审判长王智刚,说杨佳有上诉意愿。此上诉状由杨福生代拟,现去上海市看守所会见杨佳当面征求其同意 。
杨福生为自己和杨佳聘请的二审律师代书
附件:1.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沪二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 ;
2.杨福生今日写给杨佳的信;
3.季化的书面《证词》,证明今日上午法官见杨福生所说杨家要上诉的意愿。
4.杨福生和杨佳父子关系的派出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