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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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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什么是肖像权,侵害肖像权有哪些情形?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8 10:43:00 |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以及肖像的使用权等。《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广告、商标、产品包装、橱窗装饰等,是较为常见的严重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⑴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人认为,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而未经他人同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我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未经他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应当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因为,肖像权是如姓名权一样的人格权,具有专有性,对于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的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⑵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体现,只有公民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同样是侵权行为。例如,偷拍他人的照片;未经他人同意对他人进行绘画写生等,均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⑶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虽不加公开地使用,但也构侵害肖像权。如照相馆在为顾客拍照后,未经顾客同意,留下顾客的照片,顾客应有权请求其返还。又如,偷取他人的照片以作欣赏之用,这种行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⑷以侮辱的形式损毁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损毁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构成。如,故意将他人的肖像涂抹并公之于众;或者故意当众毁坏他人的肖像,以侮辱肖像权人;故意对他人的形象予以丑化等等。 但是下列情况则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⑴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人大代表、学者、运动员等等,为了报道其活动和先进事迹,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行为。 ⑵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参加这些活动的人不能主张其肖像权。为报道活动而拍摄使用参加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⑶在风景区点创作风景画、照、将人物作为占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其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该人物为主,也不构成肖像权的侵害。 ⑷为行使正当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肖像。如,拍照破坏文物的行为,予以发表“立此为照”,这是正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害肖像权。 ⑸因通缉罪犯或报道已判决的重大案件而使用罪犯的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⑹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民,在刊登寻人启事时,刊发该公民的照片。 ⑺作为证据而使用公民的肖像。诉讼活动中为证明某种事实或主张权利作用证据使用他人的肖像,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超出必要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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