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浴场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曹老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1月30日下午,曹老伯来到一家浴场洗澡。当曹老伯跨出大浴池,由第一级台阶走向地面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肘尺骨鹰嘴骨折。8月,曹老伯将浴场告上法庭,认为浴场明知他老迈而没有劝阻他进入浴场,浴区也未设警示。由于浴场没有尽到保障义务,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生活辅助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294.3元。
法庭上,被告浴场辩称,第一级台阶上铺设了防滑毡。浴区地面铺设了防滑地砖,多处放置了黄色警示标志,提醒浴客地滑、防滑。浴场大堂、更衣箱均张贴有宾客须知,提示浴客须注意地面、小心滑倒,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曹老伯进入浴场有同伴相随,摔跤是他不小心所致,浴场也及时拨打了“120”。浴场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曹老伯摔伤的浴场大厅墙上张贴有宾客须知,内容有:“5.请照顾好老人及您的小孩,如有意外本浴场概不负责。”“7.请宾客在进入浴区时,穿好拖鞋,注意地面,小心滑倒。上下楼梯请注意安全。”等等。更衣箱内亦张贴有宾客须知。浴区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放置黄色警示标志若干,字样有:“小心地滑”、“请注意安全”等。大浴池第一级台阶上铺有防滑毡。
(胡海容)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只需尽合理限度义务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于进入浴场的浴客年龄,国家并无禁止性规定,故曹老伯称浴场未以其年迈阻止其入场有过错无法律依据。曹老伯与同伴相携进入浴场,浴场向他提供了一般浴客服务待遇。洗澡过程中,曹老伯并没有向浴场提出帮助需求,故不能苛求浴场向曹老伯主动提供特别服务。
根据证人证词可以确认,浴场在大厅、更衣箱内张贴有醒目的宾客须知,在浴区内亦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牌,均有提醒浴客防滑防摔的内容;浴区地面为防滑地砖;大浴池第一级台阶上铺设了防滑毡。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大浴池台阶设置有不妥当之处。故可以认定浴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曹老伯没有证据证明浴场存在疏于保障义务的过错,故他要求浴场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该法官同时提醒说,对于顾客在浴室、商场、饭店之类的经营场所受伤,上述经营者并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要经营者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对其苛求。本案中,浴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浴场本是一个湿滑易摔的地方,作为浴客也应万分注意,避免受伤。天气转凉,进入公共浴室洗澡的居民增多,如果一味要求浴场对所有的事故都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公共浴室拒绝年老体弱者入内洗澡。而在冬季,这些人群恰恰需要一个相对温暖的场所沐浴。因此,有必要合理界定经营者的义务,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的有序运转。
(三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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