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耿女士今年5月22日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的房屋,当时置业顾问信誓旦旦保证房屋不会降价。可就在耿女士全款支付房款的8天后,发现同样房屋的预售房价直降10%。经多次与房产商就退房事宜协商未果,耿女士将其告上法院,以房产商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撤销合同。近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8年5月22日,耿女士就位于市丰台区马家堡某处的一套商品房和房产商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对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价款等作了约定。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均已经设定抵押。合同签订后,耿女士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5月30日,耿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正在进行促销活动,活动内容为参加某房地产网独家团购,可享受9.5折的优惠,一次性付款还可以在该折扣的基础上再享受9折的优惠;另外,该房产还在进行买房送车活动,全款支付享受9折。耿女士算了算,这折上加折,相当于她所购买房屋的房价直降10%还多,而这距其购房不过8天。耿女士当即到售楼处交涉,置业顾问常小姐及张经理接待了她。6天后,耿女士打电话给置业顾问常小姐,希望其帮助沟通协调退房事宜。对这两次接触,耿女士都进行了录音。
看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耿女士将房产商告上了法院。
耿女士认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公司不诚实信用,欺骗她,致其产生重大误解,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几十页的合同几分钟就签订完毕,可见被告公司还利用经济和技术优势,使其仓促、草率的订立了合同;而合同中关于即使其愿意承担10%违约金仍不能要求退房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被告公司未对此进行说明;关于抵押存在的问题,被告公司也没有明确进行告知。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开庭审理时,房产商辩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承诺过房屋不降价,且房屋销售价格稳定,不存在大幅降价。房屋是商品,应该符合市场规律,其价格也有涨有跌。两次交涉的录音中被告没有任何一个人承认过房屋不降价,因此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现耿女士以房产商在合同签订后降价、存在欺诈情形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耿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悉,现案件已过上诉期,而耿女士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