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时遭遇钱物被盗,这是大家生活中常有的事。一般乘客被盗后,通常是到公安机关报案,或干脆自认倒霉,但家住武侯区的张先生在乘车掉了一部价值850元的手机后,将成都某公交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告到了武侯法院,索赔手机及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000元。近日,成都首例因乘坐公交车引发的失窃赔偿案,在武侯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为,张先生与公交公司虽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但由于张先生无法举证乘车时带有手机,且难以举证司乘人员有过错,最终判决公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丢了手机乘客状告公交公司 2006年11月14日下午,张先生在自家门前坐上了一辆公交车,当他到达目的地下车后,才发现放在衣兜内的手机不见了。张先生说,在乘车过程中车内非常拥挤,价值850元的手机就是在拥挤中被盗的。 “既然是购票乘车,就该保证乘客财物安全!”张先生认为,自己在乘车过程中,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乘客财物安全。由于司乘人员在履行客运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未做到相应防范措施,致使手机失窃,公交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第二天,张先生在向当地警方报案的同时,还向公交公司提出了索赔。 “咋能证明手机在公交车上失窃?”公交公司一方认为,公交车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车上语音及标识已提醒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各自财物,自己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请求遭到拒绝后,张先生又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武侯法院,索赔手机及相关费用共计1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乘客诉讼请求 这起因乘坐公交车引发的财物失窃赔偿案,近日在武侯法院开庭审理。公交公司代理律师当庭辩称,公交车作为特殊公共场所,车上司乘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每位乘客照顾周全。代理人承认,乘客财物失窃后,司乘人员有义务协助乘客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但由于张先生未及时向司乘人员告知失窃情况,延误了警方侦破最佳时间,导致失窃财物无法找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武侯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实清楚,但由于张先生无法举证乘车过程中,随身携带了价值850元的手机。且案发后,又未及时通知公交车司乘人员协查。更重要的是,张先生不能证明公交公司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手机被盗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本案受理费50元及其他诉讼费共计200元。
市民声音:索赔虽败勇气可嘉 乘客在公交车上被盗现象屡有发生,司乘人员到底有哪些协查义务?昨日中午,记者致电成都市公交集团公司,一位值班工作人员介绍,公司对所有司乘人员都有严格规范,一旦有乘客财物失窃现象发生,司乘人员应弄清情况,协助寻找,确认被盗后,必要时送公安部门处理。公交车司乘人员上岗前,一般都要进行严格培训,遇到乘客失窃不仅有规范性要求,如发现可疑人员上车时,还应提醒乘客。 “虽然索赔失败,但是勇气可嘉!”昨日下午,记者随机采访一些市民,大家普遍认为,张先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反映了市民法制意识进一步觉醒。公交部门应提高防范措施,不能因免责而忽略安全意识。 成都律师杨劲说,乘客买车票上车,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安全,并正点到达目的地。如能证明张先生在乘车过程中携带手机,发现失窃后,也第一时间告知司乘人员,若司乘人员放任小偷下车,公交公司还是应承担赔偿责任。 武侯法记者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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