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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推荐:住校生溺水身忘学校承担四成责任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28 12:28:00

一名初中住校生午休期间私自与校外青年外出游泳,不料发生意外溺水而亡。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及3名校外青年分别承担四成责任,共计赔偿死者父母5.2万余元。

    15岁的死者黄某系南宁市良庆区一所中学的住校学生。去年9月2日,黄某转入该中学初三学习,办理了入学注册及在校住宿手续,并作为该校内宿生在学校住宿了一个晚上。9月3日上午,该中学正式上课,黄某上了一上午课,中午放学走出学校到外面吃饭时,碰到3位潘姓的亲戚,4人遂一起在一家饭店吃饭。

    午饭后,由于天气炎热,4人商量一同到附近的南晓水库游泳。到了水库后,虽然水库周围设有许多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但4人依然在岸边稍作休息后即下到水库中游泳。

    下水后,另外3人各自游泳,不会游泳的黄某独自玩水。半小时后,黄某的一名潘姓亲戚发现黄某被水流冲了出去,遂大声呼叫另外两人一起营救,但终因水流太急,又是逆流,三人未能成功营救,黄某被激流冲走,傍晚时分打捞上来时已经死亡。

    事后,黄某的父母悲痛万分,将学校和潘某等3人起诉到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学校辩称上述结果属于意外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潘某等3人则辩称他们没有主动叫黄某外出游泳,且他们已经尽到抢救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赵元松  王瑛瑛) 

法官说法

发生悲剧错在三方 各自担责方显公平

    本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法官认为,黄某溺水死亡事实清楚,本案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证据显示,被告中学没有对住校生制定相应管理规定,且整个中午直至下午上课时间,被告中学一直没有主动了解过黄某去向,因此,被告中学没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理应对黄某死亡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潘某等3人均为成年人,未经家长及学校同意而私自带未成年学生黄某外出游泳,并让黄某独自一人在水流较急的水中玩水,对黄某溺水身亡事故明显存在过错。鉴于3人过错程度无法区分,法院认定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黄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离开学校时没有主动向学校说明,且在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到水库中玩水,因此应适当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中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潘某等3人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父母自行承担20%的责任。(安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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