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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约定荒山建厂租赁合同被判解除
作者:石家庄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1/4 14:48:00

违反约定荒山建厂租赁合同被判解除

    11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丰城市夏巷镇刘桥村委会老邹村小组与被告李福兴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

    2004年10月,原告丰城市夏巷镇刘桥村委会老邹村小组与被告李福兴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丰城市夏巷镇刘桥村委会老邹村的30亩山地租赁给被告,只限种养殖业。合同签订后,被告李福兴经营管理该荒山。2007年11月30日,被告李福兴在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30亩山地转租给第三人周华,并收取了第三人周华荒山租金5350元。第三人周华承包经营后,建了腐竹厂,且将原告的荒山推平。原告认为第三人承包经营破坏了其祖坟并损坏了树木,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与被告李福兴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福兴经原告许可将荒山租给第三人周华,且收取第三人租金,租赁关系有效。第三人在承包荒山上建腐竹厂,属加工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只限种养殖业”,属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遂作出上述判决。(谌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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