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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三)——拆迁案件中的诉讼
作者:房地产律师专业部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2/12 20:09:00

应对拆迁中的关键环节(三)——拆迁案件中的诉讼
   提起诉讼及复议是律师在承办拆迁案件中最常用的手段,主要通过系列诉讼的综合运用应对上述的关键环节。拆迁中的价格不是评估出来的,是谈出来的,那么诉讼及复议就为谈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诉讼及复议运用得当,前方的谈判会非常有力度及效果。
   拆迁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无外乎有行政、民事、刑事等,那么涉及到诉讼的种类也就以上几种,其中又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因为拆迁过程中涉及到诸多部门行使行政职责,这些行政部门行使职责是否合法决定着拆迁行为特别是拆迁前期审批活动的合法性。政府行使职权是做菜的,我们老百姓是品菜的,但政府是不会让老百姓轻易品尝的,其将做出的菜捂在了口袋里,只是简单粗暴的宣布,我政府做出的菜是可口的,是严格按照菜谱做出来的。那么行政诉讼及复议就是我们的一双筷子,通过他可以将菜夹到我们的嘴里来细细品味,来检验一下做出来的菜是否符合标准。
1、       行政诉讼及复议
   拆迁中能够提起许多个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是拆迁许可证及行政裁决书的诉讼及复议。
(1)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及复议
    拆迁许可证对于拆迁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只用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方能进行拆迁,并且应该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期限内进行拆迁。《条例》还规定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以及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责任。所以想要质疑拆迁项目的合法性,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是最有效的途径。
《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等”。根据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特点,一旦行政诉讼或者复议提起,发证机构就要将上述的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文件作为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提交法庭,接受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质证以审核合法性。如果行政违法的话,该拆迁许可证就应该被确认违法或者被依法撤销,一旦拆迁许可证被撤销,拆迁人的拆迁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对于拆迁人来讲可是“灭顶之灾”。
    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和复议在阻止行政裁决和强拆程序上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52号文的第八条规定,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接受司法审核,拆迁人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那么拆迁房子就不会面临强拆的危险。当然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和复议一定是有一定审限的,一般情况下,最多1年的时间就终审判决了,所以为了延长拆迁许可证的司法审核时间,我们可以同时提起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立项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国有土地使用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征地批复文件的诉讼及复议等等,因为这些都是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行政行为,它们一旦被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就应该中止审理,待前置行政行为的诉讼有终审判决后,才能重新进行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所以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就像是一把可长可短的尺子,配合谈判的脚步伸缩自如。只要诉讼在,拆迁人就不能进行裁决程序,不进行裁决程序就无法进行强拆程序。
(2)行政裁决书的诉讼及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起诉期限为3个月,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在收到裁决书的3个月内不提起诉讼,从届满之日起的180日内,拆迁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房屋了。提起行政裁决书的诉讼或者复议,是应对人民法院司法强拆的最有效方法。
(3)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在拆迁中还会有其他的行政诉讼案件,例如如果拆迁公司给被拆迁人停水、停电、停暖,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区建委给予查处,如果建委不予理睬,可以以建委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律确认其行政违法,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
等等。
2、       民事诉讼
   拆迁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民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以拆迁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是非常正常的,并且一些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的。
(1)   种类
   拆迁中涉及到民事诉讼主要有排除妨碍的诉讼、损害赔偿的诉讼、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及履行的诉讼等等。例如,如果拆除公司的拆除其他房屋的行为扰民,受侵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停止扰民行为,对在此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权、健康权损害,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再例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如发现有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3、       刑事诉讼
   拆迁人及拆迁公司为加快拆迁的步伐,往往会采取一些野蛮行为来逼迫拆迁户搬迁。强制拆迁会带来暴力犯罪,因而触犯《刑法》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275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3条规定:“一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若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均有可能触犯上述刑法罪名所规定的罪名——强迫交易罪、非法入侵住宅罪、故意损害财物罪、抢劫罪,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房屋强拆中造成人员的人身伤害,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过失伤害罪、故意过失杀人罪等等。
当然,如果被拆迁人不论方法的一味对抗拆迁行为,也是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比较常见的是妨碍公务罪及寻衅滋事罪,这样的话不仅不能够争取到合理的补偿,还要受到囵狱之灾。所以被拆迁人还是要学会保护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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