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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不具取暖条件房客煤炉取暖中毒身亡房东担责10%
作者:admin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2/30 17:33:00

     因认为房东将厕所改造出租,不具备居住条件,是造成儿子煤气中毒身亡的原因,其父母将房东安先生告上法庭,索赔492969元。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马先生系自购炉具取暖发生煤气中毒,同时安先生作为房东将不具备取暖条件的房屋出租负有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一审判定安先生承担10%的责任,原告一审获赔53968.35元。

   原告诉称,去年初马先生租赁了安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去年11月26日,马先生被发现在该出租房屋内死亡,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原告认为,马先生租住的房屋在改造前是这栋筒子楼的厕所,改造后的房屋没有集中供暖、通风设施,不具备正常居住的条件,这是导致其在取暖时煤气中毒的原因。原告认为,安先生作为房主,在明知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是导致马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安先生辩称,其出租的房屋带有通风装置,符合居住条件。且其已告知马先生不能使用炉子取暖而应用取暖器取暖,并告知了取暖注意事项,因此责任应该由马先生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马先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生火取暖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并应及时对煤炉、烟道进行检查,以保障烟道畅通,故马先生对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同时认为,安先生作为房屋出租人,对房屋设施负有维修的责任,应保障房屋设施正常、安全地使用,并符合居住条件。虽然安先生已基本尽到相应义务,但其明知出租房屋不具备取暖条件,马先生可能会使用煤炉取暖,所以更应定时到出租屋查看房屋状况,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生活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故安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根据现有证据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确定安先生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按1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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