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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赠与房屋,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20 14:27:00

2003年5月,已婚的王某与未婚女赵某同居。在同居过程中,王某履行诺言赠与赵某房屋一栋,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赵某。2004年6月,二人关系破裂,王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赵某返还赠与的房屋。

 律师点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王某赠与赵某房屋并转移登记的行为,是履行赠与合同的行为。王某能否要求赵某返还房屋应当分具体情况而定。

  本案中赠与人王某以赠与赵某房屋为诱饵,引诱赵某与其同居,构成不法原因的给付。但应分两种情况:第一,如该房屋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仅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无权单独处分整个房屋。《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该合同无效。故其赠与效力只能及于王某的部分产权,而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第三人有权就其财产部分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第二,如该房屋属王某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本案中给付的房屋,已经完成了登记,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虽然不存在第三人介入,但原给付人无权请求返还。所以,此时王某返还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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