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3日,下午2:50。“砰!”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与广东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合肥百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及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花园街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开庭审理。
由于该次庭审通过网上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使这起普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显得格外引人注目。安徽高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的民三庭庭长檀梅亲自担任审判长,据称,她还是接替有事在身的安徽省高院院长周溯担任审判长的。
上诉状有变险些休庭
在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等程序后,法庭调查开始。“上诉人对合肥中院(2008)合民三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特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合肥中院的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北京仁爱研究所的代理律师王文峰高声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宣读的上诉状与被上诉人先前拿到的上诉状有不同,你们以哪份上诉状为准?”被上诉人东莞市步步高公司的代理律师陈达直逼北京仁爱研究所的代理人发问,并没有依次答辩。
“以刚才宣读的上诉状为准,上诉人只是对以前的上诉状做了一些细化,主要上诉内容没有变。”北京仁爱研究所的代理人回答说。
“如果以刚才上诉人宣读的上诉状为准,我们要重新给出答辩期。”步步高公司的代理人毫不退让。
刚一开始双方就碰出激烈的火花,甚至可能让这次庭审夭折,这一下子让法庭的气氛凝固了起来。
审判长和审判员简单合议后,宣布以先前的上诉状为准。上诉人北京仁爱研究所的代理人没有提出意见,庭审得以继续。
是否侵权及责任划分成焦点
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英语》(七、八、九年级上册)的著作权人。东莞市步步高教育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是“步步高”外语通电子词典的生产者。合肥百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合肥百胜公司)是“步步高”外语通电子词典的销售商。
北京仁爱研究所诉称,步步高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合肥百胜公司,向购买“步步高”外语通电子词典的顾客提供上述《英语》教材的有声电子教辅读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述电子教辅读物使用了上述教材约90%-95%的单词,并再现了上述教材的绝大部分内容,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因此,原审法院判决步步高公司停止提供侵犯上述《英语》教材著作权的复制品,并赔偿仁爱研究所4万元。合肥百胜公司应停止实施侵权下载行为,但鉴于上述行为系步步高公司所委托,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步步高公司承担。安徽百大电器连锁有限公司花园街店虽然销售“步步高”外语通电子词典产品,但该产品并未包含侵权内容,故不构成侵权。另外,步步高公司仅侵犯仁爱研究所的著作财产权,并未损害著作人身权,一审法院驳回了仁爱研究所要求步步高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北京仁爱研究所提出上诉,三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
审理进入举证阶段,双方的激战也一触即发。
北京仁爱研究所的代理人举出了一份新证据:在双方相同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海淀区法院海民初字22823号判决书,要求步步高公司停止以涉案方式使用北京仁爱研究所的教材,在中国教育报上刊登声明公开致歉,赔偿50万元及相关费用等。
北京仁爱研究所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中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而且“一审法院判赔上诉人4万元明显过低,尚不足以支付本案的维权成本,更谈不上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更毋论对上诉人屡次侵权行为的惩罚”。
对于北京仁爱研究所提交的新证据,东莞步步高公司代理人认为,双方在海淀区的纠纷也在二审阶段,一审判决还没有生效,没有证明力。
另一被上诉人合肥百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律师赵勇认为,海淀区的判决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合肥中院判赔4万元,因为安徽没有使用北京仁爱研究所教材。
针对双方的诉争,审判长总结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三被上诉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二是如果构成侵权,责任如何确定?步步高公司应否赔礼道歉;仁爱研究所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主张是否成立?步步高公司、合肥百胜公司以及百大花园街店应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
随即,双方进入法庭辩论。
被上诉人三方轮番上阵,从北京仁爱研究所的著作权人资格、提交的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假扮顾客取证等问题,连连向上诉人北京仁爱研究所“发炮”。
一直相对沉默的北京仁爱研究所另一位女性代理律师张云燕“舌战群儒”,她从什么是著作权、北京仁爱研究所如何拥有著作权、被上诉人侵权事实等方面,也是连发重炮。
“从2005年始,步步高公司即开始实施侵犯上诉人著作权的行为,先是明目张胆、赤裸裸地在网站上非法提供下载、传播行为,后被法院判令停止,后转为利用下载和售后服务中心隐蔽的方式实施非法侵权行为,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对法院生效裁判的藐视和拒不执行;一审判决根本不能实现著作权法禁止侵权、加大违法者侵权成本的法律目的。”张云燕说,由此,二审法院应当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对一审作出改判。
下午4:32,因三被上诉人不同意调解,庭审结束。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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