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屋卖出十年后欲反悔的卖房人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氏五兄妹张伟(男,69岁)、张莉(女,62岁)、张峰(男,47岁)、张强(男,51岁)、张义(男,47岁)继承父母遗产房屋一套,为便于分割,五兄妹经商量决定将继承房屋卖出。1998年1月15日,张氏五兄妹与胡芳签订《卖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氏五兄妹将坐落于南昌市嫁妆街2栋*房一室一厅房屋一套出售给胡芳,出售价45000元;买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买方承担此房屋内的押金300元;如一方违约,按经济罚款10000元。该协议由徐娟作为证明人。签约后,胡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5000元及房屋押金300元,张氏五史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胡芳便使用、居住该房屋至今。后因房屋过户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法庭上胡芳诉称:1998年1月15日,我与张氏五兄妹签订《卖房协议书》,约定由张氏五兄妹出售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户(原2栋*房)一室一厅房屋给我,建筑面积40.99平方米,购房款45000元,并由我支付押金300元。协议签订后,我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押金,卖方也交付了房屋钥匙。后我多次向张氏五兄妹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事宜,遭到张氏五兄妹的拒绝,现我已实际居住长达十年多,特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998年1月15日《卖房协议书》有效,我享有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604户(原2栋615室)房屋所有权,判令张氏五兄妹立即配合我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
五兄妹中的老四张强辩称:房屋买卖是事实,该房屋相关手续原件在胡芳手中,办理房屋产权证是她的事。若要我方协助,胡芳应适当补偿我们。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芳与被告张氏五兄妹所签订的《卖房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胡芳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房屋押金,被告方亦交付了房屋钥匙,胡芳已居住该房屋10余年,期间从未有人对该房屋主张过权利。张氏五兄妹理应协助胡芳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按约由胡芳自行承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氏五兄妹三十日内协助胡芳办理南昌市嫁妆街1号2单元*室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胡芳全部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 吴云 朱忠平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