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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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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办证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3/23 11:01:00 |
我在2005年购买某开发公司的商品房,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公司的责任我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开发商按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开发公司于2005年6月30日依约交房后,到2006年5月23日才取得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6月13日我才取得所购房屋的分户产权证,直到起诉之日尚未取得所购房屋的国土使用权证,请问:我能否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能否要求给我办理土地使用证并承担逾期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 答:你可以要求开发公司承担逾期办产权证的违约责任,并继续为你办理土地使用证书,承担逾期办理土地证的违约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从房地产办证流程而言,开发商负有“协助办证”义务,在办理权属证书的过程中,除了开发商应备齐的资料外,购房者本身也需要准备其应提交的资料,而当房地产开发商将相关资料备齐交付给办证机关后,购房者亦可自行办理权属证书,因此将资料备案登记是房地产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开发商向你支付违约金的期间应为交房180日后的2006年1月1日至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之日的2006年5月23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6条也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力主体一致原则”。因此,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权证均为房屋权利凭证,只有在“二证”齐全时房屋的权利尚称完备,权属登记包括房屋产权和国土使用权的双重登记义务,开发公司应当继续为你办理土地使用证。根据当前实际办证流程,国土使用证的办理需以房屋分户产权证的取得为前提。因此开发公司应当向你支付自2006年6月14日起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案登记之日止的逾期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案登记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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