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专利权  
“明星代言”之殇 虚假代言必须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3/27 16:44:00

“明星代言”之殇 虚假代言必须担责
全国人大法工委官员明确阐述

“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要负连带责任”———

 

又到了一年中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针对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中“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争论经过全国“两会”上明星们集体“喊冤”的发酵放大,“明星代言”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立法部门官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最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果真如此,是否意味着明星虚假代言行将末路?

“明星连带责任制”引发争议

早在2007年的CCTV“3·15”晚会上,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减肥茶虚假广告事件被曝光后,“明星代言”就广受关注。近些年来某些明星们总是和虚假广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唐国强、解晓东代言北京某医院治疗不孕不育、葛优代言亿霖木业,到刘嘉玲代言SK-Ⅱ……明星究竟该不该为虚假广告承担责任一直以来争议都非常大,以至于在《广告法》中关于“代言人”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一直处于“空缺”状态。

反过来,由于监管的空缺,明星代言行为更为混乱,因为即便是“虚假广告”,代言人也不会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于是,我们看到郭德纲在被央视曝光之后拒不认错,还言之有理地为自己辩护“喊冤”;邓婕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也表示“不退赔,不认错”。

其实,明星们出现这样的反应,是我们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地为他们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划出界线。明星到底应不应该为虚假广告承担责任,如果需要,在何种条件下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些都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不久前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的规定中相较于《广告法》先行一步。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相比较于《广告法》,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了“个人”两字。此番规定的出台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两会”上引起了文艺界政协委员的巨大争议。

冯小刚委员认为,规定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承担连带责任有失公允,“明星代言要负连带责任,请问传媒登广告、播出广告的依据是什么?我想是依据国家质检部门的认证,但是当这个产品出现问题后,媒体是否也应该负法律责任?”冯小刚反问,“电视台台长都把广告里播出的方便面试着吃了吗?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如果让明星负责任,那么,电视台等媒体、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都要负连带责任”。而张艺谋则认为,作为责任链条中的一环,明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倪萍则表示在明星根本不能保障食品质量的现状下,自己不会再接拍任何食品广告。

立法部门官员明确表述明星虚假代言要负连带责任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连带责任制”以及对新规更详细的解释,记者昨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相关负责人李援。

问:在今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提出“明星连带责任制”很不公平,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政府部门、媒体呢?

答:《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检验机构等做出的规定更严格。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他们连推荐都不能做。《食品安全法》其实在“食品广告”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半,在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后又加上了一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除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要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未到达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视频惊曝“摸奶门”职高女生在教室...
· Fields of Intell...
· 医疗纠纷发生后,向哪个法院起诉?...
· 公有领域素材再创造是否受著作权保...
·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与销售行为辨...
· 石家庄刑事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 大同浑源县城建局长大肆贪污腐败 ...
· 法律顾问网专利律师简介
· 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
· 用伟人头像宣传,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 律师在线答疑:聚众斗殴致参加人重...
· 河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 重庆因车祸引发群体事件 4辆警车...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 [工伤赔偿]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 河北石家庄商标律师:“卡地亚”通...
·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Contra...
· 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举证...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方略
· 给情人打欠条,分手后遭索债——2...
·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对百度进...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