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专利权  
游客的旅游意外保险应由谁来买?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4 21:10:00

游客的旅游意外保险应由谁来买?

案情:2008年5月21日,张某等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乘游船前往金湖景区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张某被山边一棵断裂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并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未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损失的保险利益30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游客旅游意外保险谁来买争议较大。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中的“应当”说明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不具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该条例规定的所谓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此含义,旅行社所谓的法定义务应当指办理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而不是游客意外保险。为此,原告所诉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中自愿险性质,不属强制险,该自愿险应由游客自行购买。

解答: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3、《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依此规定,旅行社办理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实属财产保险范畴,而原告所主张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的范畴。

4、《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上述规定,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对保险标的且有保险利益外,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可为其投保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综合所述,本案原告所诉的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实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上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属商业险的性质,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此,可以认定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陈月霞 罗剑美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遗产继承诉讼如何确定原告被告
下一篇:打瘦脸针中毒 患者流泪索赔偿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视频惊曝“摸奶门”职高女生在教室...
· Fields of Intell...
· 医疗纠纷发生后,向哪个法院起诉?...
· 公有领域素材再创造是否受著作权保...
·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与销售行为辨...
· 石家庄刑事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 大同浑源县城建局长大肆贪污腐败 ...
· 法律顾问网专利律师简介
· 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
· 用伟人头像宣传,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 律师在线答疑:聚众斗殴致参加人重...
· 河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 重庆因车祸引发群体事件 4辆警车...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 [工伤赔偿]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 河北石家庄商标律师:“卡地亚”通...
·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Contra...
· 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举证...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方略
· 给情人打欠条,分手后遭索债——2...
·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对百度进...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