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业主如何判断维修基金使用是否合理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21 9:57:00

(1)分清所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的界定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小修、中修、大修等区分上难以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对两者使用范围进行区分显得十分困难。当前主要依靠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区分。因此,业主特别是业主委员会需要了解首先有关区分的法规。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对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特别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使用范围一定要在服务合同中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设备设施维修、绿化管理、清洁卫生、保安等标准、质量的规定,才能确定业主每月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使用范围。

(2)认真分析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重视物业管理条款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约定以及使用审批程序的约定十分重要。

由于每个小区都有各自的特点,物业服务合同都不完全相同,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作哪方面的支出,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当前,社会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作用普遍认识不清,物业管理合同成了摆设,业主甚至业主委员会对合同一无所知。这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极为不利。

在日常管理中,业主、业主委员会要听取和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确保业主的维修基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使用,防止维修基金的挪用或乱用。

(3)关注自己每笔维修基金的支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大会履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帐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维修基金分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或者分户帐的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如果对每笔的维修基金的数额有意见,可以向业委会提出要求审核,得出一个公正的、让业主满意的答案。

(4)关注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入的去向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业主不能以“我不知道维修基金用在何处”为由拒绝续交维修基金。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疑问时只能依据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监督权利,而不能拒绝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关于续筹维修资金的有关决议。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房屋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下一篇: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吗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 商铺没有房产证 租户无法办执照法...
· 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是哪里
·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
·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
· 石家庄市拆迁区位补偿标准价格最新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土地房产矿产资...
· 商品房买卖之法律自助手册
· 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
· 房地产税收筹划讲座企业税务风险和...
· 山西原平:会议纪要与国家法规的博...
· [林权托管]林权证登记托管委托...
· 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
· 原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最新:买卖房屋需要交哪些税?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买房子除了...
·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 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
·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