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清所在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和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的界定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小修、中修、大修等区分上难以严格界定的情况下,对两者使用范围进行区分显得十分困难。当前主要依靠主管部门以文件的形式加以区分。因此,业主特别是业主委员会需要了解首先有关区分的法规。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对于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特别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使用范围一定要在服务合同中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设备设施维修、绿化管理、清洁卫生、保安等标准、质量的规定,才能确定业主每月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使用范围。
(2)认真分析物业服务合同条款
根据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重视物业管理条款对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约定以及使用审批程序的约定十分重要。
由于每个小区都有各自的特点,物业服务合同都不完全相同,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对每月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作哪方面的支出,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当前,社会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作用普遍认识不清,物业管理合同成了摆设,业主甚至业主委员会对合同一无所知。这对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极为不利。
在日常管理中,业主、业主委员会要听取和重视专业人员的意见,确保业主的维修基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使用,防止维修基金的挪用或乱用。
(3)关注自己每笔维修基金的支出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规定,由业主大会履行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帐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
开户银行应当每月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维修基金分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或者分户帐的情况。
根据以上规定,业主如果对每笔的维修基金的数额有意见,可以向业委会提出要求审核,得出一个公正的、让业主满意的答案。
(4)关注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性收入的去向国务院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应当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筹集资金总额的30%时,业主大会应当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期筹集的,业主应当在3年内交纳完毕。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首期维修资金中购房人交纳的数额。
业主不能以“我不知道维修基金用在何处”为由拒绝续交维修基金。业主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疑问时只能依据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监督权利,而不能拒绝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小组关于续筹维修资金的有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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