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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夜班期间车辆丢失 单位未尽注意义务判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4/29 12:12:00

职工夜班期间车辆丢失 单位未尽注意义务判赔偿
中国法院网  孙海雷 唐玉剑
职工上班存放在单位车库内的电动车被偷。9月12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财物损害赔偿案。一审判决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吴某人民币2000元。

原告吴某诉称,2007年7月13日,其在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夜班,12点下班时发现存放在公司车库内新的尼科尼亚电动车被偷了,价值24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但被告拒绝赔偿。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电动车2400元 。

被告盐城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除劳动关系以外,不存在任何的保管合同、消费合同、车库租赁合同,对原告的电动车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与原告存在保管合同的关系,但由于是无偿保管,被告也无义务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对失窃电动车价值2000元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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