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专利权  
案件选编:医院未尽后合同义务致患者损害应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5/11 10:03:00

医院未尽后合同义务致患者损害应担责

——张青云诉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卫生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医院因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让就诊的重症患者转院治疗时,虽然与患者终止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应当安排医护人员护送并采取相关的救助措施。因未尽后合同义务致使患者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06年10月22日,张青云因怀孕临产入住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卫生院对张青云采取了急救措施后,但由于医疗条件有限,告知张青云需转院治疗。张青云家人遂自行联系车辆和医院,将张青云转至内乡县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救治。转院途中,卫生院未派医疗人员陪送。张青云入住中医院后,经检查确诊为:孕8月半、死胎、胎盘早剥、妊高症,需行剖宫产术。中医院在行剖宫产术中发现张青云子宫不收缩、出血不止、血不凝,即行子宫次全切除术。2006年12月17日,张青云的子宫次全切除经司法鉴定构成5级伤残。2007年7月4日,南阳医学会经对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卫生院对张青云妊娠高血压疾病、胎盘早剥医疗风险认识不足,病情观察不细,处理措施不规范,子宫次全切除与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张青云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张青云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卫生院和中医院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5997.95元。

裁判

    2008年7月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青云因怀孕临产到卫生院住院,卫生院未能保障张青云顺利生产,在转院途中又未派医生陪送并采取相关的救助措施,致使张青云错过最佳抢救时机。且南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卫生院与张青云的子宫次全切及胎儿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卫生院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张青云请求中医院赔偿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中医院有过错责任。内乡县法院遂判决:被告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青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73350元的80%计5868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张青云要求中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送达后,卫生院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卫生院在与患者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后对重症转院患者负有护送义务。

    卫生院对重症转院患者负有的护送义务源于我国合同法中的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负有某种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张青云入住卫生院治疗,双方之间即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张青云接受卫生院告知后转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即告终止。但是,在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后,因存在有张青云需转往上级医院治疗的情况,此时卫生院就需要履行后合同义务,而卫生院没有安排医护人员协助护送并采取相应的救助保护措施,明显没有履行医疗服务的后合同义务,违背了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此,卫生院对张青云的医疗损害负有过错责任。

    第二,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卫生部于1982年4月7日颁布实施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明确规定了转院、转科制度,即:“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本案中,卫生院在张青云转院时,由张青云家人自行联系转入医院,并且没有安排医护人员护送,又明显违反前述规定,因此,卫生院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1.原审法院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分析意见和本次医疗事故造成对产妇今后的生活的影响程度,确定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是比较适当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精神,本案赔偿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原审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不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本案中的各项费用为:医疗费5668.09元、误工费63元(3261.03元÷365天×7天)、护理费126元(3261.03÷365天×7天×2人)、交通费3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0127.04元(2229.28元×30年×60%)、被扶养人生活费26751元(2229.28元×20年×60%)以上共计73105.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87.84元(2229.28元×3年)。卫生院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为65171.94元(73105.13×80%+6687.84元)。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中院判决: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643号民事判决书;二、卫生院赔偿张青云上述各项费用共计65171.94元;三、驳回原告张青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号为:(2008)南民一终字第805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魏建国  杨慧文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案件选编: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如何处理?
下一篇:歌手未见音集协卡拉OK版权费 天价管理费遭炮轰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视频惊曝“摸奶门”职高女生在教室...
· Fields of Intell...
· 医疗纠纷发生后,向哪个法院起诉?...
· 公有领域素材再创造是否受著作权保...
·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与销售行为辨...
· 石家庄刑事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 大同浑源县城建局长大肆贪污腐败 ...
· 法律顾问网专利律师简介
· 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
· 用伟人头像宣传,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 律师在线答疑:聚众斗殴致参加人重...
· 河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 重庆因车祸引发群体事件 4辆警车...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 [工伤赔偿]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 河北石家庄商标律师:“卡地亚”通...
·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Contra...
· 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举证...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方略
· 给情人打欠条,分手后遭索债——2...
·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对百度进...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