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对其诉求、被告对其反诉求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风险,即俗话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于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本人结合多年来办理二手房纠纷案件的亲身体验,整理出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供各位网友参考: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二手房买卖合同》; 2、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为工商登记信息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港澳台及外籍当事人在大陆以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履行必要的公证认证手续)。 二、证明合同履行状况的证据 1、涉案房地产产权证明(房地产证、国土房产局电脑产权查询单、预售合同等); 2、有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房屋,应有共有人、承租人同意出售的证明; 3、全权委托公证书; 4、定金收据或定金监管协议; 5、首期款收据或首期款监管协议; 6、银行按揭承诺函; 7、如通过中介成交,应有中介费用收据; 8、如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赎楼,应有担保服务合同、担保费收据; 9、如买方贷款为卖方赎楼,应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按揭还款对帐单; 10、如房屋已经交付买方,应有交楼确认书、物业管理发票、水电费发票等; 11、如买方已入住并装修,应有装修合同及装修费发票,物业管理处证明等; 12、递件后毁约,应有《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国土房产局收文回执; 13、过户后违约的,应有办理到买方名下的《房地产证》、缴纳税费凭证; 14、阴阳合同成交的,应有真实交易证明; 15、追索房屋差价或迟延交房损失的,应有目前房价鉴定报告或损失证明; 16、聘请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仲裁支持败方承担胜方律师费)。 三、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明 1、对方的解约声明; 2、对方取消全权委托公证声明(不能独立证明违约); 3、对方迟延履行义务的,发送并送到到对方的《履约督促函》; 4、业主一房多卖的证据:与他人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涉案房屋已登记到他人名下的查询单; 5、知情人证言(需出庭作证)。 四、能够证明己方诉求或抗辩理由的其他证明 说明: 1、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虽然具有一定的共性,但是个案的差异也是很大的,以上证据仅是一般二手房纠纷所形成的证据,如有个案特殊性形成的证据仍应提供; 2、以上证据系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证据,买卖双方只需根据对己有利的原则选择提供,无需全部提供。 张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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