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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在线法律咨询: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5/20 12:40:00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
 


    一、交通违章处理的时限。
    1、对交通违章行为无异议的,当事人凭《暂扣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队(大队)接受处理。中队(大队)必须在接待当事人之时起24小时内依法做出罚款处罚决定;如需吊扣驾驶证的必须在3日内做出处罚决定。
    2、对认定的交通违章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凭《暂扣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队(大队)进行申诉。中队(大队)必须在7日内以大队名义做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不服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可在法定的期限内(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向支队法制处提交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
    3、复议。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期限)向支队法制处提交申请复议书面材料,法制处必须在接到当事人复议申请的60天内做出《复议决定》。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交警的处罚,行政相对人(简称违章者)有以下权利:
    1、陈述权。行政相对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章事实,有权从违章性质、情节等方面表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供交警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参考。
    2、申辩权。行政相对人对交警部门认定的违章事实和实施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进行反驳和辩论的权利。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因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拒缴不当罚款权。交警部门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对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这种罚款收据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4、处罚告知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知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请求举行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在被决定吊销驾驶证处罚前,有权要求交警部门举行听证,并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听证主持人回避。
    6、申请复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7、起诉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或复议决定。
    8、请求赔偿权。行政相对人对交警部门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政而使违章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依法请求交警部门给予相应的赔偿。
    9、申诉权。行政相对人对交警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
    交警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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