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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律师解析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法律效力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5/20 16:33:00

[案情回放]

任某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到期未还。赵某多次找任某某讨要,均被任某某以没钱还债为由推脱。2005年12月,任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处赠与周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赵某获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任某某有到期债务未偿还,却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无偿赠与他人,恶意逃避债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赠与行为,并判决任某某清偿欠款。赵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任某某书写的10万元借据,同时提交了某公证机构出具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文书的复印件,证明任某某和周某某在该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手续。任某某未作出答辩。

第三人周某某答辩称:自己与任某某虽然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但该处房产实际上是自己向任某某支付15万元现金为代价的。名为赠与,实为购买。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房产赠与公证手续,目的是为了少交税费。周某某提交了于2005年11月汇款10万元给任某某的汇款单、任某某出具的收取周某某现金5万元的收据。周某某称自己对任某某和赵某之间存在到期债务的情况并不知情,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赠与合同公证文书

[举证指导]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原告赵某与被告任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任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其中,赠与合同的有效性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任某某如果无偿转让财产,侵犯了债权人赵某的合法权益,赵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并有权要求任某某清偿到期债务。这就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一种债权保全行为。

1.原告之本证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到期债权债务,其次要举证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本案原告赵某提供了原被告之间的10万元借据,用以证明到期债权的存在;提供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文书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任某某有无偿转让其财产的行为。对于借据及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各方当事人都无异议,对于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文书复印件的真实性,通过法院查证也可以获得确认,而对于赠与合同公证文书效力则产生了很大的争执。

2.第三人之反证

针对原告赵某的主张,第三人提出其获得被告的房屋不是无偿,而是付出相应对价的,其与被告任某某之间名为房屋赠与关系实为房屋买卖关系。这里第三人的主张否定了原告主张的事实,应当提出相反证据。本案第三人周某某提供了2005年11月的lO万元汇款单以及周某某出具的收取周某某现金5万元的收据,以此证明其已付出了购房的对价。周某某提交的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可靠性,对其主张的事实是有证明力的。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为了少交房产买卖过户税费,通过赠与公证过户,以此规避法律,达到省钱的目的。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赵某提交的赠与合同的公证文书和周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都有一定的证明力,而且证明的是相反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当事人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认定案件事实呢?

《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上述规定确立的就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最佳证据规则。所谓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且在不同证据证明相反事实的情况下,对有关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确定的规则,即如何确定哪一个证据为最佳证据的规则。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过公证的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对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1)首先判断该证据是否具备了形式上的证明力,即判断该证明材料本身的真实性,这是决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前提。一份证明材料不具备形式上的证明力,则该份证明材料就不具备作为诉讼证据的资格。(2)判断证据的实质证明力,即该份证明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针对本案的本证与反证,从形式上看,赵某提交的赠与合同的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在诉讼中,属于公文书,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它为真实的,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而周某某出具的上述证据则属于私文书,显然不具备这种效力;从实质上看,赵某提交的赠与合同的公证文书直接证明了任某某与周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属于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而周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虽然能够相互印证,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都属于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因而在实质证明力上也低于赵某提交的证据。

因此,赵某的证据属于最佳证据,证明力较大,应当予以认定。赵某主张的任某某将房产无偿赠与周某某的事实成立。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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