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伤游客 公平原则还公平
作者:本报记者 刘晓燕 张慧鹏 本报通讯员 林劲标 周桂颜
暴风骤雨 棚塌砸人
本报讯 狂风暴雨骤至,正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雷岗公园墙体棚架突然坍塌,正在烧烤场玩乐的11名游客被压倒受伤。日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事故系由自然灾害引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公园的发包方、管理方和承包方均应承担对游客人身损害的补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3日,佛山市桂城街道办事处与陈某签订《雷岗公园商业服务点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陈某租赁经营雷岗公园的烧烤场、钓虾场和观鱼池三个商业服务点。为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陈某于同月16日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区公园管理站交纳了10万元的保证金。
同年6月,佛山市南海区城区园林管理处、南海区城区环卫处、南海区城区排水管理处、南海区城区市政路灯管理站、南海区城区公园管理站被撤销,成立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城市管理运营中心。
2006年11月18日傍晚,张某、马某等11人相约到雷岗公园烧烤场聚会。晚上7点15分,突然下起了强暴雨并刮起8级大风。此时搭在烧烤场上面的棚架和旁边的围护墙瞬间坍塌,张某被强大的外力击倒,手被压在烘烤炉里,导致左手Ⅲ度烧伤,左胸壁挫伤,伤势严重。其他10人也相继被倒下的墙体和棚架压住,不同程度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11名伤者被紧急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救治。烧烤场的经营者陈某出具书面意见,承诺于同月20日下午4时前交付15万元到公园的管理方运营中心作为抢救伤者的医疗费。同月22日,被告陈某向运营中心交纳了5万元医疗费后一直拒不按承诺书缴纳余款。桂城街道城市管理运营中心为张某等11名游客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7万余元。11名伤者则以书面的形式表示不再向任何单位提出赔偿请求,且同意将向陈某提出诉讼请求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权利转由运营中心行使,运营中心对陈某诉讼所得款项归运营中心所有。
2007年6月1日,运营中心将烧烤场的经营者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运营中心垫付给伤者的费用77万余元,法院依法追加了公园的发包方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原告运营中心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若经法院审理被告桂城街办需要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则自愿放弃对桂城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部分的诉请。
事故发生后,由南海区安监、建设、水利、气象等部门组成联合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法院审理认为,运营中心作为公园的运营者和管理者、被告桂城街道办作为发包方和管理者,虽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对本次事故的伤者予以补偿。而陈某作为承包方,尽管也没过错,但伤者系在消费过程中受伤,故此其作为经营烧烤场的受益人应对伤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酌定其履行原先承诺的15万赔偿,即还应支付10万元给运营中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各方都没有提出上诉。
当事人说
运营方:承包方盲目开放场地
承包方:运营方未尽监管义务
发包方:不可抗力致事故发生
原告运营中心起诉称,2006年1月13日,桂城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陈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陈某租赁经营雷岗公园的烧烤场、钓虾场、观鱼池三个服务点。同年11月18日,被告陈某经营的烧烤场因遭受强风暴雨,导致烧烤场棚架及围护墙倒塌,造成当时在烧烤场消费的11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佛山市南海区城区公园管理站为上述伤者垫付了77万余元,被告陈某为上述伤者支付了5万元。另外,佛山市南海区城区公园管理站已被撤销,其权利义务由原告承接。被告陈某没根据天气的情况而盲目开放场地经营,导致游客受伤,没尽到保护游客的责任,理应对伤者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被告陈某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而运营中心为维护社会稳定而垫付了费用,陈某理应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向运营中心支付其所垫付的77万余元。若桂城街道办需要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则自愿放弃对其承担责任部分的诉请。
被告承包方陈某辩称,原告是事故发生地的管理者,其对公园内的营业场地有监管义务,其作为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场地的安全,正因为原告的责任,当天在下大雨的情况下造成墙体倒塌,故该事故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原告作为管理者,外来人员的出入需要得到原告的同意,原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公园烧烤场活动,其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作为烧烤场的承租方,租用场地经营,在租赁期间加建棚架,原告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由此可知原告对被告的加建行为是认可的。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出事场地进行了相关处理,但并没有对被告作出任何处理,或要求被告承担什么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推卸责任将事故现场捣毁。故本起事故的相关责任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需要对本起事故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发包方街道办事处辩称,本起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发生与场地的质量无关。我方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有负责场地的安全的保障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当向保险公司参投消费者的意外险,但其没有参投,故导致伤者受伤后没有钱支付医疗费,由于陈某没有履行其义务,故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即使陈某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陈某亦应当分担部分费用。
连线法官
当事人均无过错 受损失公平分担
就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主审法官潘绮梅。
记者:本案事故的发生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法院如何认定其属于不可抗力?
潘绮梅:在本案事故发生后,南海区安全监督局、建设局、国土局、水利、气象、市政等部门共同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对本案事故进行了调查分析。经有关的专家到现场勘查分析发现,烧烤场是1996年所建,沿山坡分三级,每级2米高不等,有简易星瓦棚遮盖,前面支撑为角铁,后面支撑为24厘米厚砖墙,而且事故发生当日烧烤场只有十几人,并不拥挤,可以讲烧烤场的设施是基本满足平时的安全保障要求的。而事故发生当日,在晚上18时至20时之间,南海区出现了6-8级阵风,9-11级的雷雨大风、冰雹、暴雨的短时强对流天气。在本次天气过程中,南海区气象局监测站在一小时内录得降雨总量64.6毫米,最大阵风为18.2M/S,8级风力。而据历史资料统计,11月出现暴雨降水的几率非常罕见,仅占全年暴雨几率的1%。这次暴雨降水,也是1957年以来南海区11中旬的第二场暴雨。在11月出现如此时间短、大风和降水强度大、甚至伴有冰雹等现象的雷雨天确属历史罕见。所以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属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了民法上的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
记者:事故的发生缘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各方均不存在过错,理应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各方均应履行补偿责任的理由是什么?
潘绮梅: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但如果一概不归责,则又使得受害人陷入不公平境地。因此,民法上公平责任原则应运而生,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公平责任原则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是指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二是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三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
在本案中,11名受伤者是无辜的受害者,不存在过错,而运营方、承包方和管理方都已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提供了安全保障,也不存在过错。但是如果由于11名受伤者自己负担所有的损失,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陈某虽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但其是事发烧烤场的经营者,张某等11人是在被告陈某经营的烧烤场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作为从事经营该烧烤场的受益人,陈某须对张某等11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亦符合公平原则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而被告桂城街道办事处和运营中心虽对本案诉争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也应对本次事故的伤者予以补偿。
记者:本案是一个垫付款纠纷,运营中心在诉讼中明确放弃了对被告桂城街道办事处的索赔权利,法院是如何确定三方责任承担份额的?
潘绮梅:适用公平原则,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里的分担,决不是平均承担,而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即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实际的经济负担能力和承受能力两个部分,还包括受害方的受损程度、受益方的受益程度,以及社会的评价等。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根据这些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如双方情况相似或相近的,可以平均分担;一方情况好而另一方情况差的,可以让一方负担大部分,另一方负担小部分;如果双方的实际情况相差非常悬殊的,也可以由情况好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运营中心首先垫付出了受伤者的全部损害赔偿费用77万余元,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分担损害赔偿结果,才能体现公平合理。因此,这些损失赔偿费用理应由运营方、陈某和桂城街道办分担负责,运营中心有权向另二方追索。但在诉讼过程中,运营中心放弃了对桂城街办追索的权利,因此,应减去相应的部分。而就经济状况来说,运营中心肯定要比个人承包者陈某经济状况好,法院酌定陈某分担20%的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陈某承诺支付15万医药费,因此法院最后判定扣除已经支付的5万元,陈某应再支付10万元给运营中心。
名词解释
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意味着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其中,“不能预见”是立足于人的认识能力,属主观标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立足于当事人客观的技术水平、防范条件和防范能力,属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上的“不能预见”,决定了当事人主观上的没有过错;客观标准上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决定了它是发生于当事人意志之外的事件,并且以当事人的能力不能克服它所带来的后果。其中,客观标准是最主要的、决定性的特征。也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能够预见,但只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仍是不可抗力。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新闻链接
大雪压垮大厅顶棚
购物市民砸成伤残
罕见暴风雪压倒农贸大厅顶棚,正在购物的沈阳市民沈某被压倒,造成十级伤残。2008年9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农贸大厅所属公司应赔偿沈某5万余元。
2007年3月4日,辽宁各地突降暴风雪,其中沈阳受灾最为严重。当天中午,沈某到皇姑区明廉农贸大厅购买食品,该农贸大厅的拱形顶棚瞬间坍塌,沈某被倒塌的大厅支架砸伤。后经司法鉴定,他的左踝损伤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此次农贸市场顶棚坍塌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于2007年3月6日委托沈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沈阳遭受的特大暴风雪袭击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该工程拱壳的设计和构造措施不当、施工安装质量不好、结构构件产生严重锈蚀亦为导致该事故的原因。
沈某认为,自己在购物过程中并无过错,对于农贸大厅突然倒塌,其上属的公司必须负全责,给予赔偿。而农贸大厅所属的公司称,雪灾属不可抗力,发生的不幸是意外事故,对商家构成免责,所以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农贸大厅所有人要想免予承担责任,则必须要证明房屋倒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自己没有过错;若想减轻赔偿责任,则要证明当事人对于造成的伤害自身存在过错。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看,因暴风雪并不必然发生房屋棚顶倒塌致人损害的后果,除雪灾以外,还存在房屋设计施工质量、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并未尽自己的能力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原因,故农贸大厅的所属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责任或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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