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吕宗恕)11日,10名律师学者就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三次新闻通报的诸多疑点,已向昆明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快递律师质疑函,提十二大意见和质疑,期待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通过合适的方式予以回应。
函件联系人、北京律师李方平昨天告诉记者,昆明有关部门就此事共发布三次新闻通报,但前后结论反差太大,且消息源混乱,无法令人信服。
致函人之一、公益律师郝劲松对记者说,尽管昆明市公安局、检察院已公布了调查结论,但并没有公开详细调查过程。
另据记者了解,《云南信息》报采写《小学女生“卖淫”案调查》的记者马某已“休假”,假期40天。据了解,与马一起“休假”的还有两名记者。
11日,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告诉记者,从目前调查结果看,“小学女生‘卖淫’案”完全是记者炒作的结果,触及了社会道德的底线,报道此事的云南本地两家媒体为此已公开致歉,另外对媒体调查处理还在进行中。
■ 对话
“我只想让女儿名声好一点”
张安芬承认“陈艳”卖淫;大女儿不是处女但没卖淫
昨晚,已取保回家的张安芬告诉记者,刚开始之所以没有向媒体说“陈艳”(刘仕华女儿)的事情,是因为3月16日晚“陈艳”并没有卖淫,也没有被抓;6月1日去昆明法医院做处女膜检查,是让自己小女儿顶替大女儿(张安芬和丈夫所生),想得出姐姐也是处女的结论。“这样做,只想让两个女儿名声好一点。”
“陈艳”卖淫是事实
记者:你和刘仕华是一直同居吗?
张安芬:我和刘仕华住在一起多年,生下一儿一女,但没有领结婚证。没拿证的原因是我和丈夫还没有离婚。
刘仕华犯事入狱9年后,前妻离开他,他与前妻生下的女儿“陈艳”(化名,今年17岁)因无人教养,性格变坏,后开始在王家桥一带租房卖淫。刘仕华阻止过她,甚至还把她打得跪在地上很多次,但没什么用。
记者:6月9日晚,云南省公安厅通报说,查明刘仕华和你唆使“陈艳”卖淫,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
张安芬:我没有唆使“陈艳”卖淫,也没有从中牟利,只是帮她保管了钱。3月16日以前,“陈艳”住在我们家的时候,曾接过一两个月的客。
换衣服是为了不让抓到
记者:云南警方在第三次通报中说,3月16日晚,你们让“陈艳”与你的大女儿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是这回事吗?
张安芬:那天晚上,“陈艳”带了一个30多岁着白色衬衣的男子回家,见外面有巡防队员,他们就没有做那个(指卖淫嫖娼)。后来,我的两个女儿要出去吃烧烤,那个男的也要离开,出门前,我就让“陈艳”和女儿互换了衣服,出门后,我女儿被巡防队员抓住,“陈艳”没有被抓住。让“陈艳”和女儿换衣服,就是不想让他们抓住。以前“陈艳”因卖淫被抓过一次,罚款1300元。
我让小女儿顶替大女儿
记者:3月19日,你们带着你的两个女儿去昆明法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怎样?
张安芬:检查完后,医生说大女儿不是处女,刚一听这个结果我很吃惊,就赶紧问大女儿是怎么回事,她说是原来骑单车摔过一跤弄的,并没有卖淫。后来,为了让两个亲生女儿得以清白,我就让小女儿再去医院检查,填上了大女儿的名字。
记者:你这样做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安芬:两个亲生女儿确实没有卖淫,我之所以要给大女儿一个处女的结论,就是想让她们的名声好一点,不会被人笑话。
“刘仕华的伤是被打的”
记者:刘仕华、普恩富,包括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都说,3月16日晚,你们被巡防队员打得跪在地上。当晚情形到底是怎么样的?
张安芬:那晚,刘仕华在家门口是被巡防队员打了。被抓到派出所后,他们分开被调查审问。出派出所后,我看见刘仕华走路一瘸一拐,问是怎么弄的,他说是警察让他脱衣,脱鞋,用警棍打,用脚踩的。
(记者注:云南警方在第三次通报中说,经检察机关调查,民警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本报记者 吕宗恕
■ 疑点摘要
1、何时对刘仕华、张安芬展开刑事侦查,具体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日期?
2、刘仕华是否对唆使女儿“陈艳”(化名)容留卖淫“供认不讳”?
3、对“陈艳”给予了什么样的“妥善安置”?是否还有人身自由?
4、嫖客到底是“王某某”还是“徐某某”?
5、派出所巡防人员执法简单粗暴的情形如何?
■ 新闻回放
6月2日,云南媒体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是亲姐妹。3月16日,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将两人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3月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6月9日晚,昆明公安机关通报此事,称“3·16”事件是由刘仕华等人有意策划、弄虚作假、暴力抗法、欺骗媒体、误导群众,造成的一起影响恶劣的事件。
警方称,2008年10月,刘仕华、张安芬唆使刘仕华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从中牟利,并将居住的出租房作为陈的卖淫场所。后两人均被拘。
新京报 吕宗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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