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昨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继续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岛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在这些修订草案中,关注度最高的当属国家赔偿法。相比此前2008年10月的初次审议稿,本次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在具体内容上有所改进,其亮点主要包括:不再强调“违法才赔”,只要是公权力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害人就有权利获得国家赔偿;增加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新增条款: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比解读
A
公权行为
现行法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修正案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
两者相较出现的变化,就是修正案删除了现行法此条款中的“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即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但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也要作出赔偿。
B
赔偿情形
现行法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以及“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修正案
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只要结果是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都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解读 这就是说,不仅仅是错拘错捕,即使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拘捕的,但最终证明受害人无罪,受害人也可提出赔偿——受害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扩大。不过,立法机关同时考虑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修订草案规定,在前述的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C
精神赔偿
现行法
没有专门关于精神赔偿的界定,相关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的日平均工资计算。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的赔偿标准过低,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创伤。
修正案
去年10月审议的草案修订稿规定,如果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哪些情形属于致人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规定不明确。此次审议的草案对此进一步明确为: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
精神赔偿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是《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的突破性亮点。但相关专家认为,精神赔偿限定于“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这一范围过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举例说,荒诞的“处女麻旦旦嫖娼案”,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创伤,当年只获得74元的国家赔偿,没有精神赔偿。但即便按照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执行,依目前的规定,麻旦旦仍然没有依据获得精神赔偿。因为,她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
D
财产侵害
现行法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修正案
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解读
增加“违法征用”内容,加强了对公民财产的保护力度。
E
赔偿程序
现行法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不满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的同一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修正案
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而且,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可以由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同时,因为现行《国家赔偿法》在“如何对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进行监督”方面是个空白。所以,此次的修订案草案还增加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最高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进行监督,觉得不合法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解读
扩大了请求人的申诉空间;填补了对赔偿决定的监督这一空白。
F
脱责要求
一审稿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受害人被羁押期间死亡的,被起诉机关要对自己不存在致害行为提供证据。
二审稿
此次二审的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解读
二审稿增加一条要求,除了被羁押人死亡的情形,如果出现被羁押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的情形,被诉机关要证明自己无责,也必须提供证据——扩大了被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华龙网-重庆晚报(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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