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房过程中的修整
1.弄清楚负责修整的是物业公司还是开发商,别被“当球踢”;
2.要求修理,锲而不舍,直到物业公司或是开发商派人来修整;
3.修整方案应该获得您的同意;
4.工人入户维修应该获得您的允许和监督。
关于解约和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首先,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的,仅限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问题或是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地面的轻微不平整、墙上的细微裂缝等都不在此列。
其次,行使该条权利,需要经过检测机构的核验,否则对于“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是“商品房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种比较专业的标准,很难举证。
部分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制定相关规则。随着《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的出台,房屋买卖当事人如因房屋质量缺陷引发经济纠纷,可依据该规程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该规程对商品房质量缺陷损失评估程序,商品房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补偿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再次,收房的时候,对于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存在,一定要书面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或是备注,不要随意在“承认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文件上签字,以免丧失自己应有的权利。
最后,开发商的“金盆洗手”或“非正常退出”都可能导致购房人该项权利的丧失,因此一旦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请您一定要及时处理。
关于检测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也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各地都有经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检测机构,购房者可以通过登录本地建委或有关质量检测的网站获得相关机构的信息,具体网址和各地建委联系方式,详见本书附录四和附录五。
关于投诉
一些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开始设立投诉部门,当您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的时候,可以向本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市民发现身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可以向市和区县建委专门设立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投诉的方式可以是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市和区县建委会将地址、电话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建委接到市民对工程质量的投诉后应在60日内办理完成,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反映情况时,应如实告知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事由,多人投诉的要推选代表人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事故或缺陷责任方进行赔偿的,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但投诉人和责任方同意由市或区县建委调解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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