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整容案终审宣判
北京当代女子医院被判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作者:张 理 曾小华
最高人民法院报讯 近日,知名演员范冰冰状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擅自以其名义发布整容广告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当代女子医院上诉,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要求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停止对范冰冰名誉侵权、撤销其网页中的相关内容、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判决。
案件审理中,范冰冰诉称其于2007年9月在百度相关页面发现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发布的“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广告文字,点击该广告可进入北京当代女子医院网页。范冰冰称,其从未授权该医院以自己名义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从未在该医院整容。该医院为谋取商业利益,利用其作为知名演员的特殊影响,在互联网上擅自捏造其整容的虚假情况,进行整容医疗广告的虚假宣传,严重损害了其公众形象,侵犯了其名誉权。为此,范冰冰要求当代女子医院撤销侵权广告,公开道歉,并赔偿120万元精神损失。
当代女子医院则辩称,其广告中的“范冰冰”是该医院客户——河北籍女子范冰冰,因此要求范冰冰举证证明广告中的“范冰冰”是其本人。另外,当代女子医院还提交了户籍证明、形象代言人协议、河北籍女子范冰冰整形前后的照片等证据,说明其网页中所提到的“范冰冰”是该河北籍女子而非演员范冰冰。法院询问该女子能否出庭作证,医院以该女子不是案件当事人,且其本人不同意出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当代女子医院立即停止对范冰冰的名誉侵权,撤销其网页中的相关内容,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判后,当代女子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范冰冰的诉讼请求。
庭审焦点
医院辩词不可信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范冰冰作为一位知名演员,为广大观众所熟悉和关注,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当代女子医院以范冰冰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整容广告,并在该医院网页上以“想变成范冰冰吗”为题,转载一篇关于范冰冰确实做过整容手术的文章,并配以范冰冰的照片。对于浏览过该内容的社会公众来讲,自然会将该广告中的“范冰冰”理解为他们所熟知的知名演员,而不是与范冰冰同姓名的其他非公众人物。虽然该医院辩称广告中的“范冰冰”是一位河北籍女子,但因该女子不愿出庭说明情况,医院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广告中的“范冰冰”是该女子。
另外,按医院所述,该女子在当代女子医院的整容时间是2008年4月至5月之间,而该医院早在2007年9月就在网络上发布了涉案广告。众所周知,面部整形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安全性,医院在未见到整形最终效果的情况下就发布宣传广告,其行为不合乎商业广告的运作规律。为此,法院认为医院关于涉案广告中的“范冰冰”是河北籍女子的辩解不可信。
最终,法院认定,当代女子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范冰冰本人同意而利用其名人效应宣传医院的整形项目,使社会公众产生范冰冰曾整容的误判,损害了范冰冰的公众形象,降低了范冰冰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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