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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律师在线:商品房预购人权益遭受侵害的几种情况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7/16 13:52:00

第一,预售人隐瞒重大事实。主要表现为预售人隐瞒自己没有开发资格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隐瞒其不具有土地使用权或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事实;隐瞒已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事实等。由于预售人隐瞒以上事实,预购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当预售合同由于主体不合格而归于无效时,预购人已缴纳了预付款,预售人往往卷款而逃或正在接受行政处罚,预购人的权益极有可能落空。

第二,预售人逾期交房。不管是因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还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依据法律规定预售人逾期无法交楼的,应赔偿预购人的损失。但很多时候购房者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但开发商却无力退款,也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即使通过执行程序将半成品房屋转让后去拿到退款,也未必是全额退款,违约责任无法兑现,预购人在等待中失去的其他购房机会,都可能给预购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第三,产权证书纠纷。这类纠纷较为普遍,甚至是房地产买卖中的主要纠纷,实践中纠纷的表现形式有:1、开发商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办理完业主的房屋产权证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具体的责任内容需要购房者和开发商明确约定,否则购房者是无法得到相应合理的经济补偿的。2、由于开发商将所售房屋或土地抵押给第三方,导致根本无法办理业主的产权证书,这的种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也可以选择不退房,但要求赔偿损失就有一定的难度了,除非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

第四,重复销售商品房。不少预售人为了谋取最大的利益,在和预购人签订合同之后, 又就同一标的物与第二预购人,甚至更多的预购人签订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如果后面的买受人依据与预售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在房屋建成后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则其他的预购人不能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第五,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即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有:屋面漏雨,墙体地面裂缝,漏渗水,烟道、排气管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漏水;内外墙及顶棚抹灰, 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用劣质的配电器,电路配线不符合安全标准,给住房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地损害了预购人的权益。

第六,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商品房买卖中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销售面积(合同约定用于结算的面积)。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公摊面积计算不清,不应计算面积的部分重复计算等现象,以此骗取、坑害消费者。

第七,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是购房人在签合同时容易忽略的内容,有些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后对物业管理并不重视,致使小区无人管理,卫生、治安环境极差,令住户怨声载道。有的物业公司管理混乱,随意出租公共配套设施,增加了小区内的污染和噪音,恶化了小区环境,小区业主常常被盗。物业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各住户的生活环境,各开发商一定要引起重视,选择自己放心满意的物业公司进行服务,给住户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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