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提示】
开发商利用“先签后换”的方式提前回笼资金,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难以购买到满意的房子。
【风险描述】
2004年3月25日,在明知开发商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孟女士购买了某花园的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临时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订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之日起120天内,开发商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再将“临时买卖合同”换签成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如开发商无法实现上述承诺,买方要求退房的,开发商应退还买方已交纳的所有房款。签订合同后3天,孟女土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100万元首付款。
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开发商退还收付款未果的孟女士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临时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100万元房款并支付利息。对此,开发商表示其从没隐瞒房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均有责任,可以返还孟女士已付购房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明知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采取先签后换的方式,意图规避法律出售房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因此除返还孟女士100万元房款外,还应赔偿占用孟女士已付房款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
【防范对策】
不少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往往会采用这种“先签后换”的销售方式,虽然这种形式购房会在价格上有所优惠,但同时也加大了购房者的购房风险。
第一种风险:开发商最终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这种情况下,“临时买卖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睁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购房者最终不能买到自己满意的房子,还可能因此而丧失更好的购房机会。
此外,这种情况很容易引起纠纷,一旦诉上公堂,购房人需要为此研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第二种风险:开发商“换”一份对购房者不利的《购房合同》
即使开发商最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很有可能在“换合同”的时候要求购房者接受一份对自己十分不利的《购房合同》,而在这种情势下,购房者往往没有谈终余地,只能全盘接受,利益受到损害。
以此,为了减少日后麻烦,购房者应当谨慎对待这种“先签后换”的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罚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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