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纠纷是否立案处理
死者贾某生前是某村村民。2008年10月23日被某公司征用,其中也包括有贾某的土地被一并征用。款项同日到位。
2008年11月4日贾某去世,2008年年底村里按每人3万多元的数额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了村民。但是对于贾某的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和生产小组却拒绝由贾文英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贾的继承人多次找村委会和生产小组反映交涉,要求领取贾某的土地补偿费,但没有任何结果。后又反映到乡政府,乡政府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贾某有权分得与其他村集体成员相同的土地补偿款,该补偿款由其子女领取。贾的继承人拿着法律意见书找村委及小组,村委及小组却根本不理乎乡司法所的法律意见书,声称愿意到哪儿告到哪儿告,就是不给。其后只得找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要求通过法院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贾的继承人又只得写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院开始不给立案。告知此类案件属于村委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法院的立案范围,不能立案审理。后由于多次反映,法院采取了先行调解的办法,暂缓立案,调解解决不再立案,调解不成,是否立案再研究。贾的继承人也只得先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村委会提出村委有了分配方案,对于贾某的土地补偿费就是一万元。贾的继承人不认可村的分配方案,认为存在差别待遇,应当和其他村民完全相同,土地补偿费都应当是三万元。调解最后不了了之,无果而终。现在法院也不立案,政府部门也不处理。
个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是这样规定的:(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受理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问题,应当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范畴,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是否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具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没有达成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对土地补偿费用进行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形成了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分配补偿费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但是本案中也存在这一个问题对于分配的合理性的审查却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该案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即村委会形成的分配方案中实施了不种的分配政策,就存在着差别待遇,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利重新认定。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