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醉驾:从三年到死刑,法官为何像醉汉? 成都市民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判处死刑。法院认为,被告长期无证驾驶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后仍驾车行驶于车辆、人群密集之处,发生追尾事故后,继续驾车高速逃逸,说明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个人认为,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定罪,是正确的。但应否判处死刑而不是死缓,确实可以争议。二审期间,传来被告方极力赔偿被害人损失,以求得刑事和解,并进而获得宽松判决的消息。网络上有人批评道,这是“耍钱体制”。意思是,刑事和解是让有钱人耍钱买刑的体制。
“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而根据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我国刑事法理此前认为,犯罪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与个人无涉,应由国家追诉。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往往不考虑被害人的情感和意愿,按自己的意愿,一意孤行。实践中,被告人悔罪态度究竟如何,由国家说了算,而不考虑被害人的判断。当国家判断与被害人判断出现差异时,就出现案结事不了的局面——被害人与国家较劲。
正是基于对现行制度的反思,才出现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尊重被害人本人的意愿——当然是指在法律裁量范围内。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家庭实在一时拿不出全部赔偿金额,被害人家属中就有人说,算了吧,大家都是受害人。将人心,比已心。在此种情况下,没有人会指责被告家人挽救被告生命的行动。问题在于,这种刑事和解制度会不会成为富人“耍钱机制”?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但这种担忧不能成为否定刑事和解制度的理由,而应将目光集中于如何保证法官们按照法律和法理,合理的运行刑事和解制度,防止其成为变种为“花钱买刑”。解决的方法是完善法院的组织制度和诉讼程序。限于篇幅,此不展开。
就本案而言,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个人认为失之过苛。毕竟孙成铭的行为属于酒后醉驾,属于“放任的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与那种头脑清醒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有所区别。应该说,此前对于酒后醉驾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往往三年,确实失之过轻。而本案判轻死刑立即执行,确属过重。刑法在执行过程中,畸轻畸重,也像一个醉汉。
本案即使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的刑罚就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供选择。酒后醉驾,有些仍可归入交通肇事罪,有些应纳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应依案情而论.究竟该如何定罪量刑,其间确有无限的空间.法律上,如何防止法官们像醉汉一样,作出与案情不符、让人发晕的判决?这才是本起事件最值得讨论的地方。我以为,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完善我一再重述的人民陪审制,让人民群众来审判。只有让人民审判,才能让人民信服。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