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1·21”交通肇事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一审判决,肇事者王卫斌、宝马车主张佳佳、桑塔纳轿车司机王丰勤、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两轮摩托车车主张彦青及承保桑塔纳轿车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6名死者亲属189万余元,赔偿伤者孙邦成5000余元。
今年1月21日22时许,陕县计生委的司机王丰勤与几名同事在三门峡市区明珠宾馆吃饭喝茶后,驾驶陕县计生委的一辆桑塔纳轿车送另外3名同事返回陕县。行至310国道879KM+800M处时,王丰勤所驾轿车与张彦青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轻微事故。为此,双方分别叫来10多个朋友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23时20分许,王卫斌醉酒后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超速行驶时,撞上停在超车道上的桑塔纳轿车及现场协商事故的人员,当场致6人死亡,王卫斌等7人不同程度受伤,桑塔纳轿车和宝马轿车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王卫斌弃车离开现场,于次日凌晨2时向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
三门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卫斌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丰勤、张彦青共同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6名死者以及其他5名伤者没有责任。
法院另查明,王卫斌事发中午曾在灵宝市电力宾馆吃饭、饮酒,当晚借张佳佳的宝马轿车去三门峡会见朋友,在三门峡市区某娱乐场所和朋友又一次喝啤酒。事故发生近5个小时后,王卫斌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5㎎/100ml。
案发后,王卫斌的亲属交纳了60万元赔偿款,陕县计生委交纳了20万元赔偿款,被害人亲属从陕县政府等处领取了部分垫付的赔偿款。7月,湖滨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随后,6名死者亲属及6名伤者共24人将王卫斌、张佳佳、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张彦青及为桑塔纳轿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等个人和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名死者亲属9万元;判令王卫斌、张佳佳共同赔偿6名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他费用等共计126万余元;判令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共同赔偿6名死者亲属共计27万余元;判令张彦青赔偿6名死者亲属27万余元;王卫斌、张佳佳与王丰勤、陕县计生委、张彦青对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法院同时判令6名被告赔偿伤者孙邦成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据悉,除上述6名死者亲属和1名伤者外,由于鉴定、估损等原因,其他5名伤者的民事赔偿部分仍在审理中。
(柯予新 张传新 贾丽虹)
庭审焦点
司机肇事 车主有错也担责
连环相撞 酒后超速是主因
法院认为,王卫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造成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王卫斌在事故发生后近5个小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仍达112.5㎎/100ml,结合其在娱乐场所晚上饮酒的程度,以及王卫斌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当天中午在灵宝市电力宾馆饮酒的事实,张佳佳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和宝马轿车车主,在出借车辆这种高危运载工具时,其对借车人是否酒后、有无驾驶证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应当注意到王卫斌系酒后借车、有可能造成危险的结果。由于张佳佳未尽上述审查义务而将车辆出借,存在过错,其行为与王卫斌酒后违章驾车行为密不可分,构成王卫斌肇事的统一原因,应当对王卫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丰勤与张彦青驾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将车辆移离现场或采取必要的报警、警示措施,由于其未尽到该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而造成事故,二人应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造成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陕县计生委作为桑塔纳轿车的所有者,对单位车辆管理不善,对驾驶员王丰勤教育和管理失责,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王丰勤驾车违章行为紧密结合,构成王丰勤肇事的统一原因,其应对王丰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丰勤事发时系在正当执行职务,其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为本案适格被告。
王卫斌、王丰勤、张彦青的侵权行为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对该后果3人均存在重大过失,依法不应减轻各人赔偿责任。
王丰勤驾驶桑塔纳轿车与张彦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与造成本案特大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各被害人应在该范围内按照项目份额得到相应赔偿。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计算,给每位死亡被害人的亲属酌情赔偿1.5万元为宜。
由于王卫斌与王丰勤、张彦青的共同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故3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方诉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案件,对于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