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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员受伤无权要求装修业主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8/29 22:21:00

施工人员受伤无权要求装修业主赔偿
 法制网  刘常俭
石家庄市一家经营餐饮业的公司(下称餐饮公司)新购置一处地产,准备装修后搞餐饮,由于在地产的购置过程中,律师一直参与合同的谈判,对项目有深入的了解。为了规避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的风险,律师就向公司经理提出装修时应当与施工队签订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制式的《包清工施工合同》,一方面明确约定了各自的履约风险,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施工方在合同签订时需提交施工资质性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装修工作开始后不足一个月,施工队的一木工魏某在用电锯锯门套时,被电工临时布置的电线电伤。虽经医院抢救治疗,至今仍未痊愈。

魏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索赔40余万元。其理由是:他是在为餐饮公司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餐饮公司作为雇佣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接到应诉材料后,马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此前餐饮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包清工施工合同》,证明餐饮公司与施工方是一种合同关系,应各自承担履行合同的风险,而且在施工方的选任上没有过错,实际雇佣受伤木工的是施工方,所以餐饮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雇佣关系的重要依据是由谁发放工资。由于本案中,刚施工不到一个月,魏某尚未领取工资,无法从工资支付方面确定雇佣关系。但是,鉴于餐饮公司与施工方的合同中约定了工程价款,那么势必由施工方支付受害方的工资,据此,雇佣关系的双方应当是施工方与受害方。

另外,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方可适用无过错原则。法律只规定了高压电电伤人适用无过错原则,而本案中为220伏低压电,所以应按照一般规定适用过错原则,受害方没有证据证明餐饮公司在其被电伤过程中有过错,所以餐饮公司不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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