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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9/15 9:30:00


在农村土地调整工作中,如何根据当地实际,正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稳妥进行土地规范完善工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转换的关键。笔者在长达两年的农村土地调整实践中,依据承包法律法规,对群众疑问较多、而实际工作中又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当地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一、承包期限问题
      1.对于进行了二轮延包的村庄,新签土地承包合同要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原均分地合同继续有效且签订为30年的,新增加的土地承包合同要与原均分地承包合同终止时间相同,但起始时间应是本次合同签订时间,称为“前不齐后齐”。二是原承包合同全部变更或终止的,本次调整土地所签  合同的承包期要从新合同签订之日算起,时间为30年。
      2.未进行二轮延包的村,其30年的承包期,要从本次进行土地调整的时候算起。
      3.对超标机动地和责任田均分后的承包期到期时间,也应采用“前不齐后齐”的办法。
      二、承包人口的范围问题
      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是以下人员: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虽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原户口在本村的人员
      (5)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不含三级);
      (6)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7)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8)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仍没有稳定性工资收入但却在现居住村与其他村民一样按“三提五统”、农村“两  工”或“一事一议”要求尽了义务的;
      (9)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原户口迁出村且不在其工作过的“渔业队”领取补贴的渔民。
  3.其他几种情形
      (10)现户口在农村的招聘干部、合同制工人(不含其中的非农业户口和有稳定性工资收入的人员);
      (11)在二轮延包中,签订了放弃土地协议但却符合分地政策且本人有承包土地要求的;
      (12)二轮土地延包后,原承包户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户口仅迁入小城镇而未迁入设区的市,且该户有继续承包土地要求的,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多于本村这次按人均分地的部分应予以收回,少于按人均分地的面积维持原承包关系不变(这部分人员是属于保留承包地的人员,而不是属于应分地的人员,其他各项都是均分土地的人员);
      (13)未进行二轮延包的村,本次调整土地时,按本条(1)一(12)项的规定确定承包土地的人口基数。凡进行了二轮延包且本次进行土地调整的,则另加以下规定:二轮土地延包后新增人口予以分地,死亡人口且没有绝户的,不减少土地。
      三、农村新增人口问题
     农户新增人口,是指在人地矛盾调节时家庭实有人口数比土地发包时增加的人口数。如果农户同时增减等量人口,即没有新增人口。新增人口是家庭人口数量的净增加数,不是指家庭的某一新成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新增人口与新增人员区分开来,家庭有了新的人口,其家庭人口数量不一定增加。
      新增人口=人地矛盾调节时家庭人口一土地统一组织承包时家庭人口
      人地矛盾调节时家庭人口大于土地发包时家庭人口的为新增人口;等于或小于的,无新增人口。
      四、农户增减人口的土地分配问题
      对于农户增减的人口,《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实行家庭承包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减少人口,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也不准收取土地占用费等。《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若留有机动地,可以用机动地等土地解决新增人口需要的均分土地面积;若没有机动地等土地,也不能用调整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来解决新增人口的用地需要,即增人不增地。
      五、农民对土地投入的补偿问题
      农民在原承包地上形成的果园、桑园、大棚以及其他农业设施,应予以保护。具体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1)地随物走。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维持农户对这些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以其抵顶相应的家庭承包面积。即将这部分土地直接分配给原承包户,用以抵顶人均分地面积。这部分土地面积加上原来均分地不足该户应分土地总面积的,其缺额部分按人均分地时的应分面积补齐;若超出应分地总面积,则将多出部分土地拿出来作为其他户的人均地分配。(2)物随地走。将设施或果园等以质作价,由新承包户承包,同时给原承包户以合理补偿;(3)结对子。农户间进行土地互换,解决投入补偿问题;(4)集体补偿。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将农户的果园等设施合理作价,收归集体后,再承包给其他农户经营;(5)公开招标。由村集体将果园、大棚、水井等设施公开招标,招标收入归原承包户,农户通过招标获得的土地面积,不能超过其家庭应承包分配的土地总面积。(6)动账不动地。果园、桑园、大棚等设施,仍由原承包户经营管理,村集体通过调整土地账簿方式,将原承包户超额承包的土地量化分配给新承包户,农户之间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原承包户按量化面积向新承包户支付转包费,村集体不再收取任何承包费,待原承包合同到期后,原承包户将土地归还给新承包户,或达成新的土地流转协议。(7)入股。由新承包户与原承包户签订人股协议书,将原承包户超额承包的土地量化分配给新承包户作为股份人股,对原承包户的投入确定合理的股份,实行股份制经营,收入按股分红。

六、户口在农村而整户常年不在村居住的农户承包地问题
      本次土地调整时,应将户口在本村而整户常年不在村居住的农户的人口计算为应承包地的人口。若这部分人在土地调整时要地,则应予以分给;若暂不要地(要有其书面的暂不要地的年限说明),则要按其应分地的面积预留出土地。所留土地属于这部分人的人口地。人口地可以与“机动地”合并管理,但不计人“机动地”面积。尚未分配的人口地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但要保证在这部分人要地时,能将其应分的土地分给该户。
      七、农户私下流转土地问题
      前几年,一些农户因为不愿耕种、无力耕种或从事二三产业等原因,私下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交给别人耕种,没有流转合同,没有流转期限,没有双方权利义务,现在“三提五统”和农业两税取消后,原承包户提出要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受流转方应该交回,换发经营权证的对象应是原承包户。假若对方已在该土地上建了大棚或栽了果树,原承包户必须给予补偿。
      八、大面积征占土地问题
      部分村由于修路、建厂等被征用土地较多,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偿费只在失地农民中分配,其他承包地不动;二是将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偿费在全体村民中平均分配,应将剩余土地重新平分。具体采取哪种办法,应由村民民主决定。如果多数农户同意调整土地,即使该村土地已经延包30年,也可以收回重新分配。
      九、征地补偿费问题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为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生活而向其支付的款项,主要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土地上种植的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林木及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经济作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
  在实际工作中应按以下途径使用:
      1.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即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要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不得作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也不得在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户中平分。
      2.安置补助费,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用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如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户,在土地被征用后不再要承包地,安置补助费应全额归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户。如果土地被征用后,村集体给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户安排了承包地,或者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土地调整的,安置补助费应归村集体全体村民所有,要按照大多数农民的意愿,本着主要用于农民生活安置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原承包地所有人。凡属于农民在承包的耕地上自己发展的果园,其补偿费应全部归承包人;属专业承包,果树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其补偿费应归村集体所有,专业承包不到期的,必须给承包户以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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