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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之辨析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9/21 13:48:00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之辨析 

    近年来,随着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高层建筑逐渐增多,造成相邻建筑之间因采光而发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房屋的采光状况已成为每个业主都极为关切的问题,每当有新建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那么,何谓采光权呢?我们通常认为,采光权就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享有的从室外取得适度自然日照光源的权利。而侵犯采光权,则通常表现为相邻一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未与相邻他建筑保持适当距离或适当高度而遮挡相邻他方室内采光,导致采光不足的行为。那么,采光权足与不足的量化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呢?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设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来看,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住宅间距应该保证被遮挡住宅建筑底层向阳的窗户在大寒至冬至日至少有一小时的满窗日照时间。据此,我们认为住宅采光的法定的量化标准和采光权争议的尺度就是:1、相邻建筑间距:以1:1.2的比值计算;2、日照时间: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以建筑最底层窗户为基准)。
 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只能依据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据各个地区自身日照采光情况的不同,科学合理的来加以确定。
    

    采光权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97-103条对邻地利用,因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截水、排水、通行、相邻防险作出了规定。但未对采光问题单独规定。
    4、《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6、《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作者:曾丽云  来源:湖南长沙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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