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专利权  
如何为网络侵权证据作公证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3 16:46:00

如何为网络侵权证据作公证
来源:谢荣根
 

[编者按]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由于法律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着种种瑕疵,影响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本文作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案情]
2006年3月,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镇江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电影《向日葵》、《红颜》、《天堂的眼泪》、《长恨歌》四部电影的在线播放,遂申请公证机构对被告的侵权事实进行公证并录像。公证机构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地点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并由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计算机上网操作,公证机构对看到事实进行了录像并出具了公证书,以此证明网络侵权事实的存在。被告认为公证书证明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并当庭演示了通过链接和在计算机中预先设定等方式将上网的页面指向特定的IP地址,以此证明公证员“眼见未必为实”。
[问题]
一是公证机构选择的网络证据保全的地点不适合。因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与原告存在利益关系,在律师事务所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容易让人产生合理怀疑。
二是计算机上网的操作人不适合。因上网操作人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该律师与原告的代理人是同事关系,且在同一个律师事务所任职,应该回避。
三是上网的计算机选择不适合。上网的计算机是该律师事务所拥有,且事先未经技术检查和计算机硬盘格式化处理,是否经过事先设定、链接等技术处理不得而知。
四是公证录像记录与文字记载不全面。公证录像只是记录计算机演示页面的情况,没有对计算机的选择、硬盘的格式化、上网操作的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且从录像中无法看出计算机上网演示的画面是从那台计算中演示的页面,录像记录与书面记载存在差异。
[审查]
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合法性审查判定。笔者认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只要符合《公证法》的规定,即使公证有部分瑕疵,法院也不能轻易地认定公证文书无效,应通知公证机构和当事人进一步取证和完善证据。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如果被告提出异议,应该负举证证明责任,而不能仅通过演示有其他人侵权的可能性来排除自己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证明内容的客观性审查判定。审查收集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是为了保证公证文书证明的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即保证网络证据的原始性要求。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和易修改性的特点,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时,对电子证据的复制必须是完整的复制,且书面记载和录像要保持一致性。

从网络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审查判定。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主要看公证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侵权的事实。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只要与案件具有客观的关联性,从侵权的概率分析,经过公证的网络证据证明被告侵权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侵权的可能性,除非被告有足以推翻公证文书证明力的证据。
[建议]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避免选择与当事人有关联的地点、电脑、操作人进行网络操作。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最好选择在公共地点,电脑最好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上网操作人应选择与当事人无关联的人或者公证机构指定的专家进行上网操作。
根据网络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对公证的程序进行规范,如计算机的选择、操作人的选择、开机前的检查、硬盘的格式化处理、上网的过程、证据下载的过程等要有具体的规定。
建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专家库。在我国具有这类专业技术的人才主要有“网络警察”和从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教学的专家、学者,公证机构应与他们进行协作,建立网络公证的专家库,聘请他们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老年人受哪些医疗照顾?
下一篇:试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与公证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视频惊曝“摸奶门”职高女生在教室...
· Fields of Intell...
· 医疗纠纷发生后,向哪个法院起诉?...
· 公有领域素材再创造是否受著作权保...
·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制造与销售行为辨...
· 石家庄刑事律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 大同浑源县城建局长大肆贪污腐败 ...
· 法律顾问网专利律师简介
· 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
· 用伟人头像宣传,有没有侵犯肖像权...
· 律师在线答疑:聚众斗殴致参加人重...
· 河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诉讼详解
· 重庆因车祸引发群体事件 4辆警车...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 [工伤赔偿]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 河北石家庄商标律师:“卡地亚”通...
·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Contra...
· 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原告举证...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损害赔偿方略
· 给情人打欠条,分手后遭索债——2...
· 石家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对百度进...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