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  
征用宅基地未予公告和补偿应撤销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10 14:47:00

 

征用宅基地未予公告和补偿应撤销

——河南新蔡法院判决任工厂诉新蔡县政府土地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旨

被告把原告使用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并为第三人李国华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予公告和补偿,也未告知原告,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案情

    原告任工厂和第三人李国华系同村村民。任工厂于1980年在本村委分得宅基地一块,后在此建房居住至今。1998年11月17日新蔡县古吕镇政府为原告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东临路(南北),南临坟地,西临沟,北临谢文章,面积为478平方米。新蔡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在西环路、新临路西段进行拆迁,被告依据豫国土资文(2001)286号及驻国土资(2001)48号文把原告使用的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2005年1月10日,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李国华颁发了新国土(2005)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的颁证所属宅基范围约有六间,第三人的土地使用证所属范围重叠原告的宅基约三间,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2006年5月11日新蔡县法院受理第三人诉本案原告土地侵权案件后,原告方知其使用的宅基中一部分被被告登记给第三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另查明,第三人的土地审批表和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地类均为“商服”用地,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商住”类别。

裁判

    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供证据证明依法征用了原告的宅基地并给予补偿的证据,也未提供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且新蔡县古吕镇人民政府为任工厂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未被撤销,仍具有效力。因此,仍视为原告对现住宅基拥有使用权。故被告为第三人颁证属土地使用权属不清。新蔡县国土资源局的出让行为不合法,从而使第三人李国华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不合法。判决:撤销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月10日为李国华颁发的新国土(2005)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评析

    关于原告任工厂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是否合法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该条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或终局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均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确权决定,本案系土地登记,不属土地确权,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新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国土(2005)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是否合法问题。首先,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的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告未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其征用程序不合法。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被告所属的行政机关出让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中,明确载明土地用处系商服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没有条件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双方即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根据该条规定,“双方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而被告未提供国家确定的最低价。上述两项可以确定被告所属行政机关的出让行为不合法。其次,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行为是否按照土地的一般登记规则办理,即程序是否违法。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及《城镇地籍调查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必须进行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地籍调查中,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被告虽提供有地籍调查表,但四界未全部签字。且宗地草图未标明东临界址,属界址不清。被告为第三人的颁证中所属面积和原告的宗地有重叠部分,双方已不持异议,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曾对原告进行过调查。综上所述,被告为第三人李国华的颁证行为不合法,应依法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故被告辩称的新蔡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新国土(2005)第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的辩称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案号为(2006)新行初字第009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新蔡县法院  胡  鹏  叶俊梅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
下一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技巧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
· 商铺没有房产证 租户无法办执照法...
· 律师答疑: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有...
· 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是哪里
· 当商品房达到何种形象进度时,才可...
· 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
· 石家庄市拆迁区位补偿标准价格最新
· 石家庄律师在线解答土地房产矿产资...
· 商品房买卖之法律自助手册
· 出租房发生火灾烧毁他人财物 房客...
· 房地产税收筹划讲座企业税务风险和...
· 山西原平:会议纪要与国家法规的博...
· [林权托管]林权证登记托管委托...
· 房屋外墙或者屋顶渗漏水的维修费用...
· 原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 最新:买卖房屋需要交哪些税?
· 石家庄律师在线办公之:买房子除了...
· 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全过程
· 承包期内承包人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
· 最终办不下来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是...
·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