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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合法 保险公司应埋单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0/19 15:59:00

    出现了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全椒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4000元。

    原告王某于2001年10月20日起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康宁终身险,并投了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限一年。后王某每年缴费续保,最后一次交费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2008年5月18日,原告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去医药费14607.47元。据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医药费1万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遭被告拒绝。被告辩称,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与《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相抵触无效,法律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赔偿和第三者侵权赔偿可以兼得,只要发生了约定的事实,保险人就应当给予赔偿,保险人不能因第三人侵权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同时认为20%免赔率条款成立,符合惯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刘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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