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办案要点
一.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
(1) 行政途径:通过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而启动;
(2) 共同委托:通过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3) 诉讼途径: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启动。
二.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程序
(一)收案处理
1.院方报告(规定的时间内)―――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法定情形下移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交由医学会鉴定
2. 当事人书面申请(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审查(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决定:决定受理,需要鉴定的,交由医学会鉴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
4. 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与诉讼竞合: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处理。
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一)鉴定机构
1.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2.再次鉴定(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3.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
(二)专家库
(三)专家鉴定组
1.专家鉴定组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2.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3.专家鉴定组鉴定实行合议、回避制度、独立鉴定制度。
(四)通知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
(五)当事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
患方: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院方: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六)鉴定
1.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2.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
3.审查、核实(材料、陈述、答辩)。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七)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鉴定费用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四.鉴定审核
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审核。
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五.行政处理
1.行政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反悔的,不再调解。
2.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
3.行政处罚
4.其他行政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2)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3)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六.医疗事故赔偿
(一) 解决方式: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解决、直接诉讼解决
(二)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1)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三) 影响具体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法定因数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费用结算: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