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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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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房产律师:房屋拆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11/4 17:41:00 |
一、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等需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对现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对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建设的需要,必须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得到最合理高效的利用。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并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上的房屋篈产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和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目前,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规范有国务院2001年6月颁布并于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各地制定的关于房屋拆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中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 二、房屋拆迁的法律特征 (1) 体现出强制性和自愿性的双重特性 由于房屋拆迁是因国家建设需要而产生,因而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不管拆迁人是否愿意,都必须服从拆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有下面一系列的行政管理行为:拆迁前拆迁人必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并由有关行政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向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则由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若不服裁决可提起诉讼。 同时,由于 房屋拆迁活动过程中存在一些民事行为,因而体现出自愿的特点。房屋拆迁中的民事行为有:拆迁人与实施拆迁行为的单位之间的委托拆迁合同行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自愿有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有关搬迁、安置、补偿的协议。 (2) 全国统一性和地方差异性并存 全国有针对房屋拆迁管理的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房屋拆迁活动都必须遵照执行,因而房屋拆迁体现出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同时,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地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地方财政和经济实力差距大,所以各地为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在国家的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法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颁布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从而使房屋拆迁显现出地方差异性,地方差异性主要表现在补偿和安置标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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