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 |
工伤待遇 |
计算方法 |
一 |
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待遇: |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 |
二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5% |
三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 |
四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 |
五 |
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北省: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暂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一、保留关系,安排工作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关系,难以安排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每月发本人工资的70%;
三、解除或终止关系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 |
六 |
一、保留关系,安排工作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关系,难以安排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每月发本人工资的60%;
三、解除或终止关系的: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8个月;+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个月 |
七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2、终止或解除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6个月;+3、终止或解除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 |
八 |
同上:1、10个月;+2、20个月;+3、8个月。 |
九 |
同上:1、8个月;+2、14个月;+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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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同上:1、6个月;+2、8个月;+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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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备
注 |
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低于60%,按60%计算。
2、设区市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年)平均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