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1、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2、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按现转让价减房产原值的差额,再减除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税率是20%。
也就是说:应交个人所得税=(实际成交价格 - 房屋原值 -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 二、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2,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四、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述优惠政策,确保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455号 四、规范个人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
(一)减免税政策的规定
1.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受理税务机关
房屋产权转让人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
四、申请减免房屋买卖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由产权转让人在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向国土房管部门递交产权过户申请后,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提出减免税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卡的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自用住房的合同、国土房管部门产权过户受理回执的原件、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4)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档案部开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产权转让人户口登记卡的婚姻状况记载为“已婚”的,应同时提供其配偶名义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税务机关受理后如何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内签署同意,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存档一份,纳税人一份,委托代征单位留存一份;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详细说明原因。
六、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具体办理程:
1、纳税人向管理机关申请
2、管理机关受理调查与审核
3、通过审核后交于减免税委员会
4、(1)委员会不批准则退回管理机关,由管理机关给予纳税人通知;
(2)委员会通过批准则会批准和上报,由管理机关给予纳税人通知。
七、税务机关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税务机关的服务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附:个人住房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因此,在你们这个交易当中,不用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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