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高档楼盘“常发·豪庭国际”的广告称,该楼盘是由国际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设计的。但贝聿铭先生称,他从未参与该楼盘设计,其虚假宣传已损害了他的名誉,遂将该开发商及其股东、一报社、新浪网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年常发置业公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发名为“常发·豪庭国际”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当年7月,常发置业公司在“常发·豪庭国际”的楼盘周围悬挂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中使用了“常发地产携手国际大师贝聿铭”等表述,并在广告牌上使用了贝聿铭的巨幅照片,在该楼盘的售楼处发现其售楼广告资料里使用了“贝氏设计,百年传奇”等表述,其中还包括贝聿铭的照片。
常发地产公司是常发置业公司的股东,2008年6月在其公司网站登录了《常发·豪庭国际奢华开盘在即 产品品鉴会成功举行》和《6.18,见证低调的奢华——常发·豪庭国际首发成功》两篇文章,并在文中使用了“更是融入了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的建筑风格”和“力承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作品之精髓”等表述。
在2008年5月30日的《常州晚报》数字报纸中,登载了一篇名为《国际大师贝聿铭主笔,缔造城市中央人居之尊》的新闻稿,该稿直接描述为“贝聿铭……他首次公开为常州的建筑主笔,在设计豪庭国际时,所有材料都要求选最好的,当然也是最贵的”;在2008年6月4日的《常州日报》楼市周刊中,也登载了《城市高端,豪门生活》一文,宣称“国际大师贝聿铭充分展现自己的神奇手笔,以独具匠心的细节设计使豪庭国际的建筑更显尊贵”。而《常州日报》和《常州晚报》都由常州日报社出版发行。
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新闻中心栏目中登陆了一篇名为《市府旁英伦豪宅:不可复制的城市杰作》的新闻,该稿宣称“世界建筑大师贝聿铭首度在龙城主笔设计规划”,该稿显示来源于2008年5月14日的《常州日报》。
法院审理后认为,贝聿铭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并有权在认为此两项权利受到他人侵害时,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常发置业公司、常发地产公司、常州日报社、新浪公司未经贝聿铭许可,分别在广告宣传、报刊、网络上使用了贝聿铭的姓名、肖像。考虑到常发置业公司、常发地产公司、常州日报社以及新浪公司实施行为有所不同,故法院分别论述其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的责任。
常发置业公司在“常发·豪庭国际”的楼盘周围悬挂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中使用了“常发地产携手国际大师贝聿铭”等表述,并在广告牌上使用了贝聿铭的巨幅照片;在该楼盘的售楼处发现其售楼广告资料里使用了“贝氏设计,百年传奇”等表述,并使用了贝聿铭的照片。常发置业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贝聿铭许可,其广告将非贝聿铭设计的建筑描述为贝聿铭设计,该行为侵犯了贝聿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常发地产公司是常发置业公司的股东,2008年6月在其公司网站上刊发了《常发·豪庭国际奢华开盘在即 产品品鉴会成功举行》和《6.18,见证低调的奢华——常发·豪庭国际首发成功》两篇文章,并在文中使用了“更是融入了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的建筑风格”和“力承国际建筑大师贝聿铭作品之精髓”等表述。常发地产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贝聿铭许可,将非贝聿铭设计的建筑描述为贝聿铭设计,侵犯了贝聿铭的姓名权。
2008年5月30日的《常州晚报》数字报纸中,登载了一篇名为《国际大师贝聿铭主笔,缔造城市中央人居之尊》的新闻稿,文中称“贝聿铭……他首次公开为常州的建筑主笔,在设计豪庭国际时,所有材料都要求选最好的,当然也是最贵的”;在2008年6月4日的《常州日报》楼市周刊中,也登载了《城市高端,豪门生活》一文,宣称“国际大师贝聿铭充分展现自己的神奇手笔,以独具匠心的细节设计使豪庭国际的建筑更显尊贵”。而《常州日报》和《常州晚报》都由常州日报社出版发行。新浪公司经营的新浪网新闻中心栏目中刊登了一篇名为《市府旁英伦豪宅:不可复制的城市杰作》的新闻,该文宣称“世界建筑大师贝聿铭首度在龙城主笔设计规划”,该文转载自2008年5月14日的《常州日报》。上述事实证明,常州日报社未经贝聿铭许可,将并非贝聿铭设计的建筑在报刊上描述为贝聿铭设计,侵犯了贝聿铭的姓名权。
新浪公司转载2008年5月14日的《常州日报》上《市府旁英伦豪宅:不可复制的城市杰作》,其转载行为并无不当,且其在获知上述文章涉及侵权时,能够及时删除。在庭审过程中,新浪公司同意在相应版块以同样字体向贝聿铭致歉,致歉声明内容可以持续一个月,对此,法院不持异议。法院综合证据认定新浪公司已将贝聿铭所主张的侵权文章予以删除,并认为在海量信息的互联网时代,转载文章难以逐一核实。新浪公司作为转载者并没有实施源发侵权文章的行为,且在转载文章被告知侵权后尽到了及时删除义务,则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常发置业公司、常发地产公司、常州日报社因各自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贝聿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删除文章、销毁侵权资料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承担责任方式,法院综合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性质、造成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考虑到贝聿铭作为著名建筑家,侵权人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在建筑设计领域使用其姓名、肖像,会给贝聿铭造成负面影响和相应的经济损失,对此应以经济赔偿方式予以救济,但因各自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故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自的侵权行为对经济赔偿数额予以判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常州常发城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发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将涉及表述建筑物系贝聿铭设计的 “常发·豪庭国际”楼盘的广告、文章、宣传资料撤除、删除、销毁;常州常发城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发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向贝聿铭赔礼道歉;常州常发城北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常发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贝聿铭赔偿损失20万元;常州日报社删除在《常州日报》(电子版)和《常州晚报》(电子版)上刊登的所有表述“常发·豪庭国际”系贝聿铭设计的文章和广告;常州日报社在《常州日报》和《常州晚报》上分别公开刊登向贝聿铭赔礼道歉;常州日报社向贝聿铭赔偿损失10万元;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新浪网上刊登向贝聿铭赔礼道歉。